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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客无故殴打司机领刑3年
2019-07-2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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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醉酒乘客无故殴打司机,日前,经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
    2019年2月24日19时许,杨某某酒后在兴庆区解放街和友爱街交叉路口向东50米处乘坐开往通贵镇的中巴。途中,杨某某以中巴售票员乱收费、不给自己安排座位为由,辱骂中巴驾驶员,并且辱骂、殴打售票员。在中巴行驶过程中,杨某某不听其他乘客的劝告、阻拦,两次无故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某面部,置数十名乘客的生命安全于危险境地。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于乘车时实施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将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在该案中,杨某某的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场所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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