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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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灵武市东塔镇城一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某及副主任李某因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追缴被告人杨某、李某贪污款1016.83万元,并上缴国库;责令追缴被告人杨某、李某挪用的资金150万元,并返还城一村村民委员会。
2013年至2016年期间,杨某担任灵武市东塔镇城一村(简称“城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担任城一村村委会副主任,负责城一村财务管理工作。
2013年,灵武市政府将城一村列入该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并由城一村自行拆除、自行建设、自行安置。后城一村陆续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自行拆迁安全协议,按照320平方米/亩的房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户进行土地置换。
2013年9月,杨某、李某欲寻找与城一村联合开发的房地产企业未果后,2人商议以未建成的城一村片区鑫盛绒都家园A区的2套商品房从付某处置换宁夏鼎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鼎华公司”),用以承揽鑫盛绒都家园A区项目,并于2013年9月25日将该公司转让至杨某、李某名下,杨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占股58.3%,李某任监事,占股41.7%。2014年3月5日,鼎华公司通过招标取得30.04亩和7.91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缴纳土地出让金1016.83万元。因鼎华公司缺少开发项目资金,杨某、李某以鼎华公司名义与城一村村委会签订借款合作开发协议,城一村村委会将村集体资金出借给鼎华公司,与鼎华公司合作开发鑫盛绒都家园A区项目工程。
在鑫盛绒都家园A区项目建设过程中,杨某、李某虚构72户被拆迁户、拆迁面积83.58亩,合计拆迁补偿款1016.83万元的事实,骗取拆迁补偿安置费1016.83万元。该笔资金被杨某、李某擅自转至鼎华公司账户,并虚构一份征地拆迁花名册上报灵武市国土资源局。
在鑫盛绒都家园A区项目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李某利用管理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违反法律规定,未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分别于2014年1月20日、2014年3月4日擅自将城一村集体资金共计150万元借给鼎华公司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
2016年10月13日,杨某、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案发。2019年4月11日,灵武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李某犯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判决,杨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李某作为城一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协助灵武市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隐瞒鼎华公司系个人出资事实,使政府误认为鼎华公司系城一村出资成立,并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侵吞拆迁安置补偿款1016.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杨某、李某利用其管理村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未召开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擅自挪用集体资金150万元,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