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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中院一审宣判韩江龙受贿案
2022-12-31    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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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2022年12月30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韩江龙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韩江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追缴、退缴、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退缴的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22年,被告人韩江龙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牡丹江市镜泊旅游名镇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银川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党组书记、主任,银川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7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665.75617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江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索贿505.57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韩江龙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韩江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委托亲属退缴部分赃款及孳息,真诚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韩江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韩江龙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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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