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检察新闻 > 案件聚焦 > 正文
获刑7年!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晓明一审宣判
2023-01-06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3-01-06

  近日,红寺堡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晓明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晓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2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晓明先后利用担任吴忠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吴忠市建设局副局长、盐池县副县长,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梁某等10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37.99万元,并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合同签订、项目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另外,被告人杨晓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晓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7.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杨晓明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