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检察新闻 > 案件聚焦 > 正文
检察机关抗诉解决“一房两卖”争端
2023-02-21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3-02-21

  近日,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提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法院再审并改判。当事人李某某送来锦旗,感谢办案人员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了自己的“烦心事”。

  2017年12月,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因拆迁补偿安置的某小区房屋出售给赵某某。同日,赵某某支付85%的购房款,并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约定剩余房款待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付清。后屈某某又与李某某于2018年1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同一房屋出售给李某某,次日李某某将购房款全部付清,案涉房屋的业主信息变更为李某某并装修居住。因屈某某未配合赵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屈某某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法院支持赵某某的诉讼请求。随后,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李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未果,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赵某某一审诉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为此,李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办案人员围绕李某某的监督申请,通过审查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梳理案情,发现案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买受人李某某、赵某某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且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办案人员又对支付购房款的情况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出卖人屈某某向买受人赵某某转账的不合常理的行为。经办案人员多次询问,发现赵某某与屈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且屈某某已向赵某某退还了部分购房款。同时,办案人员就“一房二卖”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研究,认为在“一房二卖”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且两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合法占有房屋一方享有优先权。为了查清占有的事实,办案人员先后到案涉房屋的物业公司调取相关入住登记资料,到案涉房屋实地查看房屋现状,对房屋物业、水、电、暖等费用的交纳情况详细调查后,认为该案存在再审情形。经两级检察院会商,该案提请抗诉,最终,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
【来源】:宁夏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