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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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案件类别】
困难群体司法救助专项监督活动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陈某某,男,2013年11月7日出生。陈某某出生后身患疾病,被医院诊断为脑性瘫痪、癫痫。2019年6月11日,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陈某某为言语、肢体、智力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壹级。陈某某父母离异后,约定其母亲不支付抚养费,陈某某由其父亲进行抚养。因陈某某长期就医治病,家中已不堪重负,生活困难。2015年8月1日,陈某某及其父亲被民政局纳入城市低保保障范围,享受政府补贴。现陈某某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护理人员全天候照看,陈某某父亲因照顾陈某某没有固定工作,已无力独自抚养。
2023年4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困难群体司法救助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困难妇女儿童协同保护监督”大数据监督模型比对筛查出未成年人陈某某家庭困难线索,针对其实际情况,引导陈某某父亲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未成年人抚养费支持起诉,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并同步对陈某某进行司法救助,帮助陈某某及其父亲纾解家庭困境。
【检察履职过程】
办案中,检察人员前往陈某某家中实地走访,开展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确认陈某某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及时引导陈某某父亲向该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向陈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在解决其生活困难的同时,有效帮助其到医院继续进行康复训练,保障陈某某健康成长。在办理陈某某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该院积极引导陈某某父亲申请未成年人抚养费支持起诉,依法开展支持起诉工作,以支持民事权益受损的陈某某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给付抚养费的诉讼。2023年7月12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陈某某母亲自2023年4月起每月向陈某某支付抚养费85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该判决作出后,陈某某的生活困境得到有效缓解及更进一步的保障。后期,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又上门对陈某某进行救助回访,持续关注陈某某的生活情况,延长救助链条,巩固救助效果。
【案件办理意义】
本案办理中,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与兴庆区妇联、残联等九家行政单位签订《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与社会化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困难妇女儿童协同保护监督”数字检察监督模型,精准筛查司法救助线索,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相衔接,构建多元救助体系。强化内部协作配合,积极主动用足用好法律和司法政策,推动司法救助和支持起诉工作落地落实,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被救助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回访,将一次救助延伸为持续性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