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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首创!“司法+碳汇”赔偿机制落地固原
2025-04-09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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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9

  近日,固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局制定印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志着全区首个市级“司法+碳汇”赔偿机制正式在固原落地。

  《实施办法》明确,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非法占用、毁坏林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放火、失火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应当全面贯彻恢复性执法、司法理念,坚持生态修复优先与损害赔偿相结合。违法行为人可以通过认购碳汇替代履行修复义务、承担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

  《实施办法》要求,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后,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形的,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林草主管部门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检察机关对赔偿磋商及协议履行开展法律监督。经磋商未能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林草主管部门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违法行为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表示自愿进行生态修复、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的,应当将情况书面通知林草部门。生态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办案部门可以通过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向林草主管部门出具《林业碳汇损失测算通知书》,由林草部门组织进行测算,并出具测算意见书。

  “‘司法+碳汇’赔偿机制的创新,实现‘补碳’与‘补绿’相结合,构建了多元化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机制,是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诠释。”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依托该工作机制,积极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成为“修复者”,为助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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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