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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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2025年5月1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宁夏检察机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努力做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有机统一,着力构建“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资源检察监督新格局,以更高质效能动履职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
靶向办案 筑牢生态保护“检察屏障”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在调蓄洪水、控制径流、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等方面具有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功能。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违法占用、围垦、填湖等破坏行为,严重威胁湿地生态资源安全,湿地面积呈持续减少趋势。
初冬,银川市良田镇胭川湖湿地,白鹭、苍鹭觅食嬉戏,岸边芦苇在夕阳照射下泛着金光,一幅山水静好、飞鸟翔集的美丽生态画卷缓缓展开。而这幅美景,离不开检察机关的努力。
胭川湖湿地最初面积约600亩,肩负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担。由于开发建设、占地建房等,胭川湖湿地面积逐渐萎缩。1989年,因铁东扬水灌区和东三支开发建设,将部分湖面进行填埋;2000年起,周边群众填湖造田,违法建设房屋、牛棚,致使胭川湖面积大幅萎缩,减少至99.9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湿地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胭川湖最初面积约600亩,2009年卫星遥感影像图显示面积为380亩,2017年显示面积为99.9亩。通过现场走访调查、使用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检察人员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后,向金凤区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加强辖区湿地监管工作。针对周边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等破坏湿地行为,向金凤区良田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政府及时查处违法违建行为,逐步改善和恢复湿地生态环境。
检察建议发出后,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与金凤区自然资源局、金凤区良田镇政府反复沟通协调,多次回访,持续跟进湿地整改进度。金凤区自然资源局及时启动湿地恢复工作,制定《金凤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制度方案》,从制度层面确立了金凤区湿地长效保护体系;金凤区良田镇政府与金凤区自然资源局、金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开展联合执法,拆除胭川湖及周边违法建房109户、牛棚9座、羊棚3座,拆除违章建筑面积累计18585平方米,集中清运拆除后建筑垃圾24300立方米,并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方新划定了胭川湖湖区边界。
全区检察机关围绕自治区绘就环境优美新画卷等“四新任务”和生态优先战略等“五大战略”,注重做好结合文章,确定重点工作,案件办理成效突出。
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陆续部署开展黄河保护综合治理、水资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湿地保护等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通过与行政机关进行磋商、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集中整治生态受损问题。2018年至今,全区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7985件,其中,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
3737件,占公益诉讼案件总数的47%;恢复被损毁的国有林地1.85万亩,整治保护被污染土壤54.3万亩,清理污染水域面积28341亩,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河道441公里,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各类生活垃圾22.8万吨,回收和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89.7万吨。
同时,全区检察机关把握生态环境重点环节,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共有19件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检、最高法典型案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履行黄河行洪安全职责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被最高法院评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建筑工程施工降水管理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最高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发布的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草原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察院首批荒漠化防治典型案例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被水利部授予“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
聚焦源头 打好诉源治理“组合拳”
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不断加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黄河、贺兰山、六盘山、罗山“一河三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力度,积极聚焦诉源治理,促进生态治理效能。
针对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区检察机关会积极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通过“督”和“帮”的形式,与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中宁县位于宁夏中部干旱带,降水稀少、水资源紧缺,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来源于黄河。2021年4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开展黄河干流宁夏段取水工程专项整治活动,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全县30余处扬水泵站、排水泵站进行了排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抽水泵站负责人、证人等方式,查明了辖区内石空镇等4个乡镇11处取水工程违规取水用水问题。因取水泵站分布在黄河干流,部分乡镇认为泵站监管职责仅属水务部门,故未依法履行其自身监管职责。同时,中宁县水务局简单认为取缔或关停泵站,将影响农业生产灌溉,故该局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损害。2021年9月16日、17日,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中宁县水务局、中宁县石空镇等4个乡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黄河干流(中宁段)水资源管理,对辖区内用水工程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等问题进行监管;对拟开发、利用黄河水资源的,必须依法依规获得审批或许可后,方能施工建设使用,以确保黄河流域水资源得到最佳利用。收到检察建议后,中宁县水务局高度重视,联合4个乡镇政府对11处违规取水工程现场察看违法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督促开展取水用水合理性分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等工作。截至2021年11月10日,涉案的11处取水工程全部完成水资源论证报告。2021年12月,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该案整改情况跟进监督。目前,涉案取水工程已全部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按程序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安装计量设施。黄河干流取水工程涉及主管部门多,职责职能存在交叉,协同治理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对黄河干流违规取水进行治理,对“小泵站”取水用水由无序向有序引导,由违法向依法转变,进一步推动农业灌溉模式由粗放漫灌向精细节约方式转换,为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全区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生态修复理念,根据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具体状况,督促公益损害方履行赔偿责任,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多种方式修复补偿,切实把资源破坏损失降至最低。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起诉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8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112.65万元。
协同治理 构建一体化保护新格局
“被毁草原正在逐步恢复,土质沙化风险得到明显控制,离不开检察机关、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积极沟通、协作配合。”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盐池县地处宁夏中部干旱带,坐落在毛乌素沙漠南缘,是“三北”防护林体系重点县。因连年干旱少雨,盐池县天然草原生态环境脆弱,防沙治沙任务严峻。2008年至2014年期间,高某红等3人擅自占用盐池县高沙窝镇王吾岔自然村草原用于扩建经营砖厂,致使草原遭到严重破坏。2021年9月6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根据属地管辖规定,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随即,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对盐池县自然资源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调查走访、现场勘查查明,高某红、张某某、高某叶3人违反草原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王吾岔自然村草原用于扩建经营砖厂,159.5亩草原遭到严重破坏。2014年5月12日,盐池县自然资源局曾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罚款37.3万元的行政处罚,但涉案区域的草原生态长期未修复,构筑物也未拆除,导致案涉土地表土裸露,周边环境遭受风沙威胁,土地荒漠化问题没有得到治理,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参加,检察机关从线索来源、调查情况、法律依据等方面对案件办理情况、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及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作了详细阐述,随后向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责令砖厂限期拆除违建厂房和设施,并对受损草原进行修复。收到检察建议书,盐池县自然资源局积极督促,拆除了违建厂房和地上其他设施,并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涉及的区域进行实地调查,编制了草地植被恢复项目实施方案,督促对案涉草原进行修复。
2022年5月,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开展“回头看”,邀请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共同前往现场核查整改情况。经实地查看,案涉159.5亩草原已全部完成了场地平整、人工播撒草种等工作,草势生长良好,草原盖度达到85%。
打破壁垒,推进跨单位跨部门协同办案,凝聚办案合力,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高质高效。
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强化检察一体化机制,组织开展环境资源领域各类专项行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导调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对重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直接立案办理,形成上级检察院牵头推进、区域分类实施,市、县检察院因地施策的生态检察工作格局,并强化检察职能协同,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模式,建立“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办案模式。
检察机关与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草原和林业等行政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协作关系,建立“河长+检察长+警长”“林长+检察长”等协作治理机制,通过建立联通信息制度、联动协作制度、联席会商制度、联合督查制度等,加大各部门协同配合力度,强化“司法+行政”履职,实现业务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公益诉讼工作有机衔接。
今年初,宁夏承办召开西北五省(区)和内蒙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建设加强区域检察协作”第三次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生态环境检察对接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凝聚跨区域检察监督合力,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内西北段)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此外,全区各级检察机关也针对贺兰山、六盘山、黄河等山脉河流跨区域特点,与周边省份陆续建立多项协作配合机制。
夯实基础 提升专业化履职能力
为加强检察机关专业队伍建设,推动环境资源案件标准化、规范化、高质效办理,检察机关一方面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集中办案模式,明确由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银川、石嘴山、吴忠基层院办理的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此,该院专门建立涉环境资源刑事、公益、行政案件专业化办案团队,实现精细化办案,并与贺兰山保护区管理局共同设立生态修复基地,实现恢复生态、保护贺兰山、宣传检察公益诉讼等多重效果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借助外脑智慧,全面启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截至目前,共录入志愿者636名,提报案件线索46件。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均建立了特色鲜明的公益诉讼检察智库,聘请来自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人员担任咨询专家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对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专业性强的案件进行咨询,提供行业或专业的咨询意见,提高监督精准性和监督效果。
数字赋能,也为检察履职守护生态底色按下“快捷键”。持续加强技术支撑,银川市、固原市、中卫市等检察院陆续建立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室,为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提供支持。全区检察机关强化科技赋能意识,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益心为公”云平台等技术的综合运用。其中,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构筑“沙水兴源”法律监督模型,推动相关单位完善沙水林草资源保护机制,已发现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件。
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未凋。全区检察机关立足职能筑牢生态保护防线,在守护绿水青山中践行检察使命,用高质量履职助力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