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检察新闻 > 宁检动态 > 正文
典型案例诠释高质效办案|张某勇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4-01-3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4-01-31

  2023年,宁夏检察机关精心培育典型案例。“宁夏检察”特推出【典型案例诠释高质效办案】专栏,以典型案例展示检察工作,以典型案例呈现检察担当,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以典型案例再现宁夏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检察实践。

张某勇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关键词】

  行业内鬼

  一案双查

  从业禁止

  模型推广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勇、张某铭、谢某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与“职业卡商”郭某某、田某形成稳定的协作关系,违规办理手机号码,为其恶意注册、贩卖网络账号、验证码提供便利,造成被害人赵某某等3人被骗资金21.5068万元。公安机关从田某处扣押的手机卡及注册登记表显示三被告人违规办理手机号码974个,其中张某勇办理626个、张某铭办理300个、谢某办理48个,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按照每张电话卡5-20元不等的标准从郭某某、田某处获取报酬。张某勇获利0.2935万元、张某铭获利0.25万元、谢某获利0.14万元。

  2023年8月28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以郭某某、田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向兴庆区公安分局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书》,依法追诉张某勇、张某铭、谢某。2023年9月15日,张某勇、张某铭、谢某被追诉到案。2023年9月22日,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勇、张某铭、谢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0月8日,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张某铭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判处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通信运营技术服务相关职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足案件、数据赋能,纠治“内鬼”研发监督模型。

  在办理职业“卡商”郭某某、田某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发现郭某某、田某短时间内办理大量电话卡,与常规办卡程序不符。结合公安机关查扣的电话号码,对反诈平台中的已有涉诈号码进行倒查,锁定开卡网点,根据开卡网点提供的办卡人员信息,进一步确定可能存在的违规办卡涉“帮信”罪的电信行业从业人员,结合出租、出售电话卡涉案人员供述等,研判内外勾结行为,确定“内鬼”并予以追诉。同时,举一反三,从个案情况推广到类案办理,根据上述思路建立了电信行业从业人员违规办卡涉“帮信”罪法律监督模型。

  二、依法惩处、宽严相济,全面防范适用“从业禁止”。

  经审查全案证据,根据三名“内鬼”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结合其主观恶性和认罪悔罪态度,均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到三名犯罪嫌疑人直接追求的是做大办卡任务量及获取不法利益,对信息网络犯罪持放任心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体现政策,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同时首次在刑事案件中建议法院适用“从业禁止”,最大限度的降低再犯风险。

  三、沟通协调、建立机制,经验交流形成惩治合力。

  为增强大数据赋能治理电诈犯罪工作力度,联合公安、法院制定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会商工作办法》,建立打击电诈犯罪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固定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了公安、法院对数字赋能、数字反诈的认识程度。强化侦查监督协作,针对模型梳理出来的“内鬼”嫌疑对象,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搜集证据,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确定“内鬼”予以追诉,形成打击惩治合力。该模型在全市推广应用,进一步扩大打击治理效果。

  四、立足本职、拓展融合,能动履职促进行业治理。

  一方面运用模型充分挖掘关联同案犯,除了职业“卡商”外,重点对参与“帮信”行为的电信从业人员进行追诉,在办案中进一步运用模型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深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另一方面针对案件暴露出的辖区电信行业经销商监管、相关从业人员规范履职,特别是手机号码办理、防诈职责履行方面存在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不到位等问题,层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召开全区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会议,部署为期两周的专项排查工作,加强对电信运营商、代理商及相关从业人员日常监管,特别是规范第三方营销网点及人员营销行为,消除监管盲区。

  【典型意义】

  (一)大数据法律监督促进电诈犯罪全链条打击,实现职业“卡商”、行业“内鬼”一案双查。

  通过办理该案,发现每个涉电话卡“帮信”案件背后,都可能存在行业“内鬼”。通过建立纠治电信行业“内鬼”法律监督模型,运用数据比对,核查行业“内鬼”并追诉,提高法律监督的广度和精度,实现“断卡”目的,做到既惩治职业“卡商”,又纠治行业“内鬼”一案双查,进一步压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蔓延的空间。同时建议法院对行业“内鬼”适用从业禁止,最大限度降低再犯风险,强化源头预防管控。

  (二)上下联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电信行业系统治理,拓展大数据法律监督参与社会治理质效。

  针对案件中暴露出辖区部分电信业务经营者监管不到位、相关从业人员履职不规范等问题,与上级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电信行业系统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检察机关结合案例对电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警示宣讲,进一步强化了电信运营企业管控主体责任,消除代理商及相关从业人员监管盲区,全面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能,促进电信行业系统治理。

  (三)强化沟通协作促进各单位发挥职能优势,凝聚大数据法律监督治理电诈犯罪合力。

  通过与公安、法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在治理电诈犯罪中的赋能作用,提高了各职能单位对数字赋能、数字反诈工作的认识程度。通过汇报大数据法律监督治理电诈工作情况,争取人大对该项工作的支持,并接受监督,有力促进该项工作提质增效。加强数字赋能侦查监督协作,引导公安机关充分使用全国反诈大数据平台数据,提升侦查能力。同时强化与法院沟通,把影响诉讼的各类实体、程序问题解决在诉前,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该类案件办理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双重正义。

【作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