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NING XIA HUI ZU ZI ZH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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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明洲,现任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公务员”,荣记个人三等功1次。2023年5月参加第一届全国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竞赛,荣获“全国行政检察业务能手”称号。
坚定理想信念,用忠诚砌铸检察信仰
从检10年来,寇明洲理想信念坚定,忠于检察职责,处理案件不枉不纵。2020年被任命为第三检察部负责人后,迅速转变思想,认真钻研相关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努力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起案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2020年以来,共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400余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践行为民宗旨,用仁爱传递司法温度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寇明洲同志始终牢记于心,践之于行,坚持在办案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彰显检察担当。
2022年,寇明洲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过程中,了解到退役军人唐某某因档案遗失等原因,导致其自1992年7月至2006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处于断缴状态,致使其退休后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唐某某多次找相关行政机关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赔偿。寇明洲经认真分析,认为该案属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范畴,遂依法调取了案卷材料,深入调查核实,多次和案件承办法官、唐某某及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制定化解方案。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唐某某和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协议,由行政机关一次性补偿唐某某11万元,圆满化解了该行政争议,维护了唐某某的合法权益。该案获评全区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勇于攻坚克难,用责任扛起使命担当
“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寇明洲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在办理辖区一起涉及危害不特定群众利益的公益诉讼案件时,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在是否存在损害后果、是否适用“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等方面产生了较大争议。寇明洲查阅了大量的司法判例和典型案例,认为对于消费者而言,食用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病症显现要经过潜伏的致害过程,这种潜在的危害也属于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不能因没有消费者向被告主张权利而无视损害的客观存在,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维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31.9088万元。法院经审判最终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该案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3·15”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护航民生民利,用匠心提质公益诉讼
寇明洲同志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在办好群众身边每一起案件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用匠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寇明洲在办理一起涉窨井盖缺失导致群众身体受到伤害的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过程中,为彻底消除辖区内窨井盖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安全隐患,主动深入街道、居民小区,尤其是人员密集的车站、广场等地走访调研,并对辖区34个小区及城区主要道路的窨井盖进行排查,发现辖区内部分窨井盖存在损坏缺失、破损等情况。经过认真审查,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积极和行政机关沟通对接,阐释窨井盖安全隐患治理的重要意义,督促整改,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该案获评最高人民检察院落实“四号检察建议”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