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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检察机关深挖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成功追诉2名漏犯
2020-04-23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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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4月15日,由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追诉的肖某甲、肖某乙涉嫌虚开增值专用税发票一案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2018年1月29日,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涉及5家公司和11人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面对四十余册卷宗,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每一起涉税事实,认真比对每一笔涉税金额,最终审查认定11起犯罪事实,涉及63家企业,涉税金额达7474.16万元。随着对案件证据梳理分析的不断深入,两名被遗漏的犯罪嫌疑人逐渐进入检察官的监督视野。

    经检察机关审查,该案中以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利用五家空壳公司多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接受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中,有两家接受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肖某甲、肖某乙则分别是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日常经营全部委托给苏经理了,我很少参与。”“我对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完全不知情。”面对肖某甲、肖某乙如出一辙的供述,检察机关却在办案中发现了两人涉嫌犯罪的蛛丝马迹。经审查,相关证据显示肖某甲、肖某乙虽然很少管理公司具体事务,但对公司流水一清二楚,且多位证人表示,曾向二人汇报过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并得到二人默许。

    据此,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肖某甲、肖某乙涉嫌犯罪的事实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检察机关遂对肖某甲、肖某乙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肖某甲、肖某乙分别授意苏某联系从刘某控制的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共1416万余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二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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