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检察业务 > 法律监督 > 正文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调解一起民事监督案件成功化解两起民事纠纷
2020-05-09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0-05-09

    近日,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积极探索践行民事和解在检察监督案件中的应用,灵活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手段,成功促成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达成和解,不仅让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还创造性地将关联案外人及关联民事案件拉入本案调解工作,与当事人一并达成和解协议,实现调解一案,化解两起民事纠纷,达到了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司法办案效果。案件的调解也是中卫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及高检院的工作要求,将民商事案件监督职能由简单办案向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转变的缩影和写照。

    该案由赵某父亲赵某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引起诉讼。赵某某与张某系长期生意伙伴,后经结算张某给赵某某出具货款欠条一份。2012年赵某某持欠条将张某诉至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关系真实存在,判决张某偿还赵某某欠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认为其已按赵某某要求将部分货款打入赵某账户应予核减,提出申诉后被驳回。

    张某的部分钱款被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认为其打入赵某银行卡的货款既然不能被法院认定为系赵某某委托或指定赵某代收的货款,那么赵某之前占有的该笔货款就应构成不当得利,遂于2018年将赵某诉至中宁县人民法院,请求赵某返还该笔货款。此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复查后,以证据不足未支持张某的诉请。张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张某申请监督请求后,经调阅相关审判卷宗、询问案件当事人,了解到:本案中,不但张某诉请赵某不当得利缺乏证据,而且赵某也缺乏其合法占有张某货款的证据(赵某与张某生意往来的凭证)。综合分析案情后,办案检察官认识到,该案矛盾纠纷的化解最好途径就是调解,关键点就是赵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只有将前案纳入本案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才有达成和解的可能。办案检察官主动与赵某某联系,从情、理、法三方面分析、劝说,最终赵某某表示愿意加入该案调解。通过办案检察官多次“背靠背”调解,三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办案检察官及时将调解情况函告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该院将赵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作终结处理,从而使两件僵持近十年的民事纠纷最终以三方当事人和解结案,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作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