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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检察院“行刑无缝衔接” 助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2024-01-23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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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永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依法合理适用不起诉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相关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助推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刘某某系某招标有限公司业务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刘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委托某编织袋厂的成某、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秦某,按照梁某提供的版式印制大量带有“晶湖”“北大池”“花马池”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之后张某某、刘某某安排工人将副产工业氯化钠灌装制成假冒“晶湖”“北大池”“花马池”注册商标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由张某某、刘某某销售给梁某,再由梁某销往宁夏、甘肃、陕西等地的经营者、养殖户。

  2023年,永宁县检察院对该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刘某某未经某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诉”不等于“不罚”。永宁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将该案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立即接收案件线索并开展调查,做到案件办理“无缝衔接”。办案组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后,向行政主管部门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刘某某进行行政处罚。随后,行政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刘某某接受处罚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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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