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 检察业务 > 法律监督 > 正文
检察护企|为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开通“绿色通道”
2024-05-0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4-05-08

  近日,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涉企业人员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请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简化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请假手续,进一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涉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洽谈生意、参加商业活动、采购货物、销售产品、从事生产、经营网点、催收款项、异地贷款,参与诉讼,参与涉生产经营方面的业务培训。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外出请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司法所应当即时完成审批,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需要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市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办法》要求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矫正对象实际情况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走访等措施,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防范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发生脱管,做到“放得出”又要“管得住”。

【作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