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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诉讼监督指南(一)
2023-02-0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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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一)生效裁判监督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违法监督

  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执行违法监督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限为三个月,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之日起计算,但不计入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期间以及调卷等期间。当事人因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向作出原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三、关于申请监督时效问题

  (一)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违法或者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上述申请监督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终结审查决定等)

  5.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6.申请监督超过规定期限的;

  7.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8.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

  9.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如认为检察人员有《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认为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回避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六、关于同级受理问题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2.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3.当事人不服审理、执行案件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复议裁定、决定等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4.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七、案件审查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监督条件进行审查,并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监督条件的,将案件处理结果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八、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控告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4.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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