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DA WU K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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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及服务工作公告
为严格落实上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检察机关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防止疫情传播,加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自我防护,切实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自2020年2月3日起,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将加强案件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管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案件受理工作。案件管理落实专人办理案件受理、移送、流转事宜。内部案件流转依托统一业务系统办理,尽量避免人工方式频繁送卷。外部办案单位移送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等,建议通过电子卷宗光盘和机要邮寄纸质的方式进行,并请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与我院综合业务部门联系,以便做好接收和流转工作,侦查卷宗应当制作规范,确保目录、内容完整一致,尽量避免重复送卷。对有涉案财物移送的,采用移送清单+图片方式移交,实物暂由原办案机关保存。电子卷宗应制作规范,确保目录、内容与纸质卷宗一致。
二、律师接待、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工作。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引导律师、当事人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或以电话方式提出申请,通过身份审核验证后,可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开展辩护代理网上预约等。确需到单位阅卷的,请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提前与我院综合业务部门联系,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电子卷宗光盘进行阅卷。律师申请提交证据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等事项,可以通过发送扫描件或者采取邮寄等方式提交,尽量避免直接接触、实物传递。
三、及时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益。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期间或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我院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由综合业务部门配合相关办案部门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疫情防控工作。疫情防控期间,从自身做起,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综合业务部门按照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坚持每日两次定时全面消毒、通风,工作人员要佩戴口罩、手套,且做好对来往光盘、案卷文书的消毒,做好日志记录。对移送案件人员检查是否按规定自觉佩戴口罩,并在单位二楼大厅逐一进行安保信息登记及体温检测后,方可进入案件受理区域,并自觉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因疫情防控需要造成的业务办理方式调整和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常规工作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
联系电话:0952-2212036;13909528991
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www.12309.gov.cn
通信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208室)
邮编:75300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