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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河南、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魏民洲、刘善桥、陈旭提起公诉
2018-05-07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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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正义网北京5月7日电(记者 闫晶晶) 近日,湖南、河南、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魏民洲涉嫌受贿案,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原副主席刘善桥涉嫌受贿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魏民洲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魏民洲利用其担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秘书长、中共西安市委书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原副主席刘善桥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善桥利用其担任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黄冈市委书记、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旭利用其担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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