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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 人民检察院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的公开信
2021-04-27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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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广大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为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它要求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2019年和2020年出台《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建立起完善的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

为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本院将严格贯彻执行“三个规定”:

一、“干预、过问”必登记。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插手案件一律履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逐一登记,全面记录。

二、“说情、打探”必拒绝。办案人员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情形,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了解、指导”必留痕。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在办案件情况或提出指导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领导干部、上级检察机关口头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违规违纪”必追责。领导干部、内部人员有下列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二)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三)为案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四)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五)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六)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司法办案;(七)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八)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九)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或向上述人员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十)其他违法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六、“举报、投诉”必核查。针对以上内容,检察院接受广大市民监督,对市民朋友提供的线索,将逐一核查反馈。

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循私情是检察机关和广大干警的责任和义务。请广大市民朋友们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以实际行动支持检察干警依法公平公正办案,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让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石嘴山、法治石嘴山建设!

 

举报投诉电话:12309 

        0952-2016353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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