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HONG GUO ZI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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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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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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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将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布,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 贯彻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的问题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在受到干扰过问时,不如实记录、不能正确履职办案,甚至违规违法处理案件等情形。(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例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特别是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旅馆等特种行业的。包括停业、歇业等未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企业仍登记存在的。(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本院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审查的。(2)对石嘴山监狱、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的。(3)对石嘴山监狱、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的。(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未提出纠正意见的。(7)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对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1)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导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而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1)违反《检察官法》第37条有关检察官离职从业限制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其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七)党员信仰宗教的问题
(1)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2)参加(包括在互联网上)学经、诵经、烧香、礼佛、弥撒、瞻礼、唱诗、传播福音、查经会等宗教活动的;(3)在宗教场所、家中或个人起居等场所搞皈依、礼拜、圣纪、洗礼、祷告、聚会、斋醮科仪等各类宗教活动的;(4)在家中或个人起居活动等场所摆放悬挂供奉神(佛)像、“清真言”、幢幡、供器等宗教祈祷祭祀物品的;(5)捐赠资金或物资支持宗教场所、宗教造像等新建改建扩建或支持宗教活动的;(6)穿着、佩戴各类宗教服装饰品的。
(八)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问题
(1)检察人员违反办案回避规定,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2)接受亲属、领导、同事、同学、朋友等请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徇私情不正确履职,甚至违规违法处理相关案件的;(3)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特殊关系人或中介人请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跑风漏气、泄露案情、通风报信,搞利益输送,勾兑案件的;(4)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或特殊关系人等的礼金、贿赂,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帮助案件当事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逃避处罚的。
(九)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1)对刑事财产刑判项的执行监督不力,底数不清,监督不到位;对一些法院存在的财产刑“空判”、长期不执行现象视而不见,不进行监督,尤其是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财产刑判项能够监督执行到位而未监督执行的;(2)不依法受理在押人及其亲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申请的;(3)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学习理解运用不到位,不能依照职权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监狱的提请减刑意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是否存在错误或违法情形开展有效监督,不能依法对刑事执行实施活动中的消极执行情形、违法执行情形开展有效监督的。
(十)执法服务态度生硬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对待案件当事人、信访群众、律师、诉讼代理人等态度冷漠、语气生硬或敷衍搪塞,对待群众申诉诉求无动于衷、置之不理;(2)官僚衙门作风严重,办案办事推诿扯皮、久拖不决,首办责任制等制度落实不到位;(3)故意为难办事群众,“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应当一次性告知事项不一次性告知,让群众跑冤枉路。(4)耍特权,抖威风,把权力个人化、利益化,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十一)检察监督中其他司法不规范的问题
(1)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作风,办案、接访、出庭言行不当、举止失范、形象不佳的;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不监督纠正的。(2)不担当尽责,就案办案、简单机械司法,办理案件不注重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引起重大涉检舆情、群体性事件,甚至极端事件的。(3)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时不依法告知相关法律规定,释法说理不到位,违背犯罪罪犯意志适用或者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办理案件出现重大瑕疵的。(4)不在意“案-件比”评价指标。不应该退侦而退侦,利用“两退三延”借用办案时间,致使案件审查程序“空转”;或者退侦时补充侦查意见说理不充分,没有明确提出补充侦查获取证据的范围和标准,致使补充侦查未能取得实效,影响案件及时作出审查结论的。(5)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落实不到位,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敷衍应付的。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相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电话:0952-12309
0952-2295923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锦林街道丽日街
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