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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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为中心”要落实在办案细节中
——最高检检委会讨论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纪实
新时代,新需求,新作为!
党的十九大立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鲜明提出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新时代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新需求。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检察领域。检察办案实践中,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形发生: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不服,讲起自己的经历和诉求非常激动,心里充满委屈,甚至有怨气。这时候,如果有一场专为其举行的听证会倾听其心声,针对性地做实疏导、化解、纠错,释法、说理、“言情”,往往能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这样的检察听证,正是检察机关近年来能动履职、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主持召开最高检检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会上,大家深入探讨:一些申诉案件,原案处理的“结果”似乎并无不当,但申诉人常常很在意一些办案细节,因心结未开而反复信访申诉。是申诉人太“固执”,还是原案办理中没有很好地将法理情融于一体、做好释法说理等相关工作?如何从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中反思,举一反三,在做实申诉案件听证的同时,以诉源治理的思维出发,对于疑难、复杂、有一定影响性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从批捕、起诉环节就做实公开听证,从源头上化解矛盾?……这些事关政治责任、法治自觉、检察担当的深层问题,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常态化特别是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大背景下,值得检察人深思。通过深入研讨,大家普遍感到:检察办案,细节决定成败!“以人民为中心”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不是检察机关自我满足的公平正义,不仅在于结果,也蕴于过程——浸润于每一个办案细节中,只有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去办案,把检察听证工作抓实,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看到、听到、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助力社会矛盾化解的“源头治理”,从而真正为民解难、为党分忧。
为什么检察办案要开展公开听证?
这是最高检检委会第一次研究审议公开听证的指导性案例。开宗明义:为什么检察办案要开展公开听证?讨论伊始,大家一致认为,作为首批发布的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首先就要讲清楚公开听证特别是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在检察办案中的作用。
公开听证以公开审查的方式在听证中把原办案过程、考虑、理据晒出来,请在群众中生活、工作的中立第三方即“听证员”作评断,以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程序”,有效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心结、情结”,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实现更高层面的“实体公正”;听证过程本身就是生动的法治课,既对当事人以案释法,又用鲜活案例促进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养成。做好这些具体、形象、生动、有效的诉源治理工作,本质上就是推动落实法治轨道上的国家治理,就是在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研讨中,与会的检委会委员站在厚植党执政根基的高度,就深刻认识做好检察公开听证工作的重大意义形成三点共识:检察听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检察听证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促国家治理的能动履职;检察听证是深化司法民主,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的自觉履职。
什么样的案例能成为刑事申诉公开听证的指导性案例?或者说办理刑事申诉案应该选取什么样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此次检委会讨论的第一个案例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指明了方向。这是一起经历了向三级检察院申诉,由股权转让纠纷引发的,涉及刑民交叉、定性有争议的复杂刑事申诉案件。最高检大检察官主持该案听证,使一度陷入“死局”的案件最终得以“破局”,拨开了蒙在申诉人陈某某心头的迷雾。听证会结束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组作出不支持申诉的决定,并依法合理入情地阐释了不支持申诉的理由,得到申诉人的认同。该案通过听证会前、会中、会后的充分沟通,听证中的充分释法说理,听证后的持续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化解了矛盾。为什么要将此案列入指导性案例?大家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要在指导意义部分明确:此类存疑不起诉又涉及民事刑事交叉的争议性案件,极具典型性。当事人从基层办案机关申诉到最高检,始终不服。按常规简单以书面审查作出不支持申诉理由的决定,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大概率会案虽结但事未了。特别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在类案中既有相似处又有个案不同的特点,在实践中、理论上都有不同的意见主张。对这一类案件,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让相关办理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双方当事人讲清楚,再由听证员阐释意见,可以实现更充分地释法说理。
“听证不是走程序,重在释法说理!”一位检委会委员指出,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要统筹把控好重点环节和听证方向。首先要将事实证据进一步查证清楚,引导相关当事方听取听证员阐释评断相关道理。听证主持人还要在这个基础上抓住关节点,把检察机关支持或者不支持申诉的理由,固定、阐释、深化,促进当事人领悟、接受。这样的观点得到大家的认同。一位检委会委员补充指出,申诉听证案件,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特别是结合当事人的背景、案件的情形,仅仅在听证程序中释法说理,有时还不够。在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中,主持人在听证评议过程中,结合现场反映出来的当事人心结所在,利用听证评议的空挡,再次分别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促膝谈话沟通,以准备作出决定的结案方向做更具体、引领性释法说理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这样的做法,值得借鉴。
大家同时指出,检察听证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和合议庭作出决定不一样,检察机关对于听证员的意见,要充分尊重,但听证员的意见只是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参考意见。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无论“大案”“小案”,处理不当,都可能激化矛盾、酿成重案。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涉及重罪刑事责任年龄认定,原审被告人作案时是否年满14周岁是争议焦点;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因广场舞场地之争双方当事人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拉扯,拉扯中一方当事人摔下台阶受轻伤;董某娟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董某娟因家庭矛盾与其嫂刘某甲以及刘某甲的妹妹刘某乙发生口角、推搡,路过案发地并与刘某甲相熟的王某某“帮忙”打了董某娟,致董某娟轻伤。董某娟认为不应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也要追究刘某甲和刘某乙的刑事责任……此次讨论的案例中,多是这样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形成积怨,激化矛盾,由此酿成重大刑事案件,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讨论中,大家一致认为,要用好公开听证这一自我加压,为民、便民、惠民的好制度,让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解,在摆事实、讲理据、谈法律、说人情的基础上解开群众心结,化解矛盾纠纷,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落实落细落具体,以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怎样做到?大家从“国之大者”的视角进行深入思考、交流碰撞,形成以下共识——
要在反向审视、勇于纠错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在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中,经过全面审查和公开听证,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推定原审被告人吴某坚犯罪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原办案机关综合全案证据所做处理决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听证释法说理,申诉人当场表示服从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承诺息诉罢访。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撤销案件的检察建议,同时,依职权启动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监督程序,建议人民法院督促原审被告人吴某坚支付损害赔偿款。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检察机关还依法给予申诉人一定数额国家司法救助金,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被害人的儿子吴某林民政救济,更辅以相关心理疏导等措施,全力做好申诉人息诉罢访工作。
案件到此,实现了案结事了,检察监督办案是不是就可以画上句号了?该案显然还不能!针对该案撤回起诉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长期“挂案”,检察机关既没有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也没有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也没有对法院发回重审以及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具体理由和依据综合作出研判,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充分释法说理,更未对原审被告人进行帮教,移送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管束措施,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情况跟进监督执行,导致案未结、事未了,申诉至“最高”。该案办案检察机关所在省级检察院担当作为,在辖区检察系统就该案开展专题反思、反向审视、倒查原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和瑕疵,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最高检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该案情况,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以此案为镜鉴,进一步压实首办责任,建立常态化重复信访治理机制。“下决心将这一原案办理存在瑕疵和问题的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件,就是要向全国检察机关、全社会宣示:检察办案要加强反向审视、勇于自我纠错、绝不护短!”大家表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具有检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独特优势,要通过公开听证反向审视原办案各环节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
要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细节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董某娟刑事诉讼公开听证案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矛盾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申诉人董某娟之所以不服原审裁判及检察机关处理结论,持续申诉的主要理由是:庭审中,播放现场监控录像时没有就相关视频影像关键时段逐一作出说明质证,没有让申诉人充分表达意见,也未对其进行充分释法说理,两级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也未注意做好此项工作,因此申诉人不信任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不断信访申诉。最高检受理申诉后,根据该案情况,并征得董某娟同意后,举行了简易公开听证。听证会播放了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检察官对关键段录像逐帧复原并详细讲解案发当时情况,并结合原审裁判文书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逐一回应申诉人的疑问和请求。三名听证员围绕案发起因、共同犯罪认定、诉讼程序适用、现场监控录像等方面发表了专业、客观的评断意见,一致认为,原审裁判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并对申诉人进行了劝慰疏导。听证会让申诉人最关心的细节问题搞清楚了,多年的疑惑得以明晰,彻底打开了心结,主动表示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息诉罢访。
细节处处见法理情!检察办案,细节决定效果!结合董某娟刑事申诉公开案,大家在讨论中指出,公开听证就是要抓住申诉人最关心的具体问题,最执着的心结,以公开审查的方式,不厌其细,释法说理,让当事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能解。只有让法治方式走进人心,才能真正消弭积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该案启发大家进一步思考:为什么有的案子形式上“依法办理”了,程序上结了,当事人却不服,反复申诉上访?讨论中,大家意识到,除了一些案件实体处理缺乏公正性外,不少申诉案件是因为申诉人关注的具体、细节问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有效沟通,没有将法理情寓于办案细节中!
“检察监督办案就是要定分止争,绝不能仅仅是拿出个结论来就完成任务了。止争怎么止?定分不当,无以止争。定分当,可止争,也还要持续做好后续工作,比如释法说理工作。因此,要坚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在每一个办案细节中体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绝不能简单化或者以申诉人过于偏执等为由机械司法,止步、满足于自认为的公平正义而不顾及人民群众的感受!”针对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存在的“有些申诉案件主要是因为申诉人太偏执”的观点,主持会议的张军从“以人民为中心”的视角,把自己摆进去、把责任摆进去,深情纠偏,引起大家共鸣。
“公开听证哪些情形下需要请心理咨询师介入?是听证前、听证中还是听证后介入?这些都要在指导性案例中讲清楚、说明白。”“什么样的案例适合简易公开听证,还是要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不能简单以‘主要用于检察机关审查办理申诉人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走访申诉的案件’来划分。”“‘发生了撕扯、踢踹等行为,双方在冲突过程中没有使用凶器,就是没有采用暴力性手段’?既然发生了撕扯、踢踹等行为,就不能表述为没有‘暴力性手段’。指导性案例的表述要经得起法理情的推敲,经得人民群众的检验”……讨论既有对公开听证办案规则细节的讨论,也有表述上咬文嚼字的细节考究,根本目的就是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性案例编写好,在法理情上更好地发挥教育引领社会、指导检察办案的作用。
要在实现诉源治理的过程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中,如果检察机关在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时就进行公开听证,充分释法说理,申诉人就不会从基层院一直到最高检持续申诉,就能在第一时间、首办环节化解矛盾,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减省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如果及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对原审被告人及时进行帮教,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执行情况跟进监督执行,就不会形成长期悬而未决的“挂案”并发引发申诉人多次信访申诉;董某娟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中,如果检察机关在对刘某甲、刘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就进行公开听证,在庭上播放现场监控录像时对关键时段逐帧详细讲解案发现场情况并进行充分释法说理,董某娟的心结就能早解开,与嫂嫂之间的矛盾就能早化解……讨论中,大家在反向审视中更加意识到以诉源治理意识促诉源治理落实,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并由此举一反三提出今后办案中应当辅以公开听证的方向:公开听证要坚持体现诉源治理,对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案件,就要在办案的批捕、起诉环节,在作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存疑不诉还是绝对不诉决定的时候辅以公开听证,并结合听证案件具体情况,选好听证员,决定是否适时用好心理辅导人员,充分释法说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首办环节,促进社会和谐,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公开听证是一项自我加压、费心费力之举,但‘以人民为中心’就不能怕麻烦!公开听证,绝不能涉诉纠纷、争议自下而上,几经反复,最后不得不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来举行。首先是一线办案部门首办环节中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张军最后特别提出,要抓紧制发一批在批捕、起诉环节就通过公开听证在源头上化解矛盾的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好此类案件,并及时总结办案情况,形成分析报告,为社会治理提供预警、参考,以检察能动履职为党的二十大的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