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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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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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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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首例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当庭调解
被告人邓某某以改良土壤为由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在未取得采矿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程机械在贺兰县暖泉农场国有天然牧草地、国家资源禁止开采区盗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邓某某对非法采矿被破坏的现场予以恢复原状,进行生态修复。
最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邓某某表示愿意以司法鉴定书给出的方案对损毁地带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状,并达到验收合格,修复期限为一个月。该案成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首例以调解结案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此外,此次庭审还邀请了贺兰县国土资源局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旁听,他们表示全力支持检察机关对破坏矿产资源类案件提起公益诉讼的工作,并表示愿意与检察机关一起监督生态修复工作的进行,确保生态修复达到预期效果。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的一个缩影,接下来,贺兰人民检察院表示将继续深入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宁夏“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的发展战略,坚持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绿色检察”工作的重要抓手,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