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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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11日在贺兰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铁轮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把开展主题教育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迸发出来的激情转化为守初心、担使命的扎实行动,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依法全面履职,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践行责任担当,为贺兰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严格依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是依法办理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马兴国等18人涉黑案,经法院审判,我院指控的罪名、追查黑财3670余万元的建议均被法院全部采纳,18名被告人均被判有罪,主犯马兴国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11月自治区扫黑办会同政法部门、有关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回访评查,反响很好。二是深入开展“六清”行动,完成了“线索清仓”“案件清结”目标,紧盯“行业清源”,强化传销治理。提前介入自治区公安厅挂牌督办的“6.25”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为我县创建“无传销县”提供法治保障,批准逮捕34人,追捕7人。三是强化长效机制,首推会签举措。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会签《“三书一函”案件评查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把握“六建”工作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趋向常态化。
扎实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为金融安全护航。认真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推动强化监管、源头防控。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17件67人,涉案金额共计2.4亿多元,为贺兰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脱贫攻坚助力。高标准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扎实做好帮扶村脱贫攻坚工作,通过送政策、送服务、送法律,打好精准扶贫“组合拳”。结对帮扶建档立卡户26户,现均已脱贫。向因案致贫返贫的受害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元。紧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支持农民工起诉12件87余万元,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美丽中国添彩。对“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活动开展“回头看”工作,共监督立案14件,对推动黄河贺兰段“四乱”整治、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更实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总体要求,持续落实服务民营经济11项检察政策,严格落实“少捕、少押、慎诉”司法理念,准确把握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界限,审慎适用人身权和财产权轻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与县工商联会签了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系工作机制,助力“六稳”、“六保”。办理涉民营企业经济犯罪案件10件10人,其中,作出不起诉5件5人,建议判处缓刑2件2人,监督公安机关撤案3件3人,努力实现办理案件、维护稳定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着力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以老师、学生和家长为授课对象的“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63场次,听课人数达16300余人,全县中小学听课覆盖率达到100%。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监督工作,深入学校周边、池塘、水坝等有安全隐患的地方,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书18份,相关单位加大了巡查力度、扩大了宣传范围、改进了工作措施,实现了办理一件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用真情落实群众来信件件回复制度。“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畅通人民群众诉求渠道,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不断优化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访软环境,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网络118件,同比上升19.2%,均在7日内告知、3个月内结果答复。大力化解矛盾纠纷,加大公开听证力度,对4件司法救助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社会人士进行公开听证,以“看得见”的方式增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公信力和透明度。
二、主动适应时代发展,扎实履行检察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更好发挥人民检察院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项检察职能”新要求,落实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规定,在履职办案中守初心、担使命。
努力做优刑事检察。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办好每一起案件。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90件178人,件数同比下降34.8%,人数同比下降19.82%;批准逮捕58件109人,件数同比下降45.8%,人数同比下降35.12%;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06件283人,件数同比下降33.3%,人数同比下降30.5%,其中受理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提请批捕数、逮捕数、审查起诉案件数同比下降,反映了我县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严厉打击涉疫案件。审查起诉1起虚假销售口罩的诈骗案件,1起拒绝隔离妨碍公务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效维护防疫秩序、规范市场秩序、警示涉疫犯罪。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检察官依法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既是犯罪追诉者又是无辜保护者。我院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准逮捕56人、不起诉7人,较去年分别上升24.4%和75%。有力平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注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适用认罪认罚案件196件270人,适用率87.9%,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8.6%。适用认罪认罚后案件上诉率大幅下降。严格落实“少捕慎诉”理念。强化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加强沟通协商,甄别分析社会危险性,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逐步实现逮捕措施由普遍适用向必要适用转变。对30件67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捕率38.07%,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对51件7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率25.08%,同比上升18%;对74名被告人提出缓刑意见,轻缓率39.78%。刑事诉讼监督取得实效。准确把握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充分利用派驻检察室,采取“1+1”监督方式,即一名检察官加一名助理,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人,撤案31人,纠正漏捕5件14人,纠正漏罪6件7人,纠正遗漏同案犯15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案件165件,列席法院审委会12次。提出刑事抗诉案件4件,均获银川市检察院支持。加大了对脱管、漏管、虚管的监督力度,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
努力做强民事检察。 加大对民事生效裁判、执行活动的监督,综合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手段提升监督精准度和权威性。共办理民事案件75件,其中不服生效裁判监督8件,对审判违法监督30件,对执行活动监督25件,支持起诉12件。注重精准监督,打造精品案件。努力办理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今年自治区检察院开展民事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我院2件案件被评为民事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虚假诉讼。与法院、公安、司法局会签《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共核查虚假诉讼线索11件,有力打击了虚假诉讼,扩大了监督效果。
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构建行政非诉执行、行政审判、执行、综合治理等多元化监督格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共办理行政社会治理案件22件,提出检察建议22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2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开展行政审判活动监督,通过阅卷发现问题卷宗32册,归类立案5件,提出检察建议5件,均已采纳整改。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坚持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为执法为民、服务大局、服务法治政府建设的抓手,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实现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全覆盖。坚持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提出诉前检察建议43件,已回复整改43件,监督清理生活垃圾2100吨,清理农业生产废弃物1200吨,清理建筑垃圾2320吨,清理沟渠道路170余公里,填封12处14眼非法取用地下水自备井,规范11家大型超市散装食品销售,规范11家农贸市场“三小”行业食品经营。实现了用最小的司法资源获得最佳的效果。加强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积极稳妥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办理了涉及英烈保护、道路安全、飞线充电8件等外领域案件。
三、狠抓自身建设,着力提升检察履职能力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铁一般”的重要要求,抓实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和检察官业绩考评,深入贯彻检察官法,以过硬的本领守初心、担使命。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实施“补钙强基工程”,教育引导检察干警补足精神之钙,夯实思想之基。采取集中学、个人学、听专家讲座、座谈交流、主题党日、观看爱国影片等灵活方式,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清理“瘤毒思想”,规范管理“两微一端”等检察自媒体,引导检察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在落实县委工作要求的行动上,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
司法体制改革在巩固中深化。完成内设机构改革工作,严格落实入额院领导办案制度,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295件,占全院员额检察官办案量的30.23%。以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为抓手,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效率,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落实“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案-件比”是司法质效“晴雨表”,是公正司法的“助推器”。最佳“案-件比”是1:1,案-件比过高反映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多,期限长,当事人诉累越重。发挥捕诉一体优势,严格控制退查比例,提高延期、退侦案件的审批权限。案-件比由年初的1:2.6下降至1:1.64,案件办理效果逐步优化。
坚持全面从严治检,提升队伍专业水平。院党组以全面落实从严治党方针为指引,以全县干部作风建设强化年活动为契机,以强化干警思想政治教育为抓手,着眼解决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共下发督查通报10期。扎实开展正风肃纪大整治和“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以案正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严肃查摆问题、剖析问题、整改问题,组织干警参观自治区廉政警示教育基地,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教育全体干警时刻保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守司法办案职责。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严格落实“三个规定”,确保司法公正。每季度进行排查,未发现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形。落实完善“周例会、月督查、季分析、年考核”工作机制,积极参加区、市、县组织的各类培训、业务竞赛和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以培促学、以赛促学、以练促学,大力提升队伍履职能力,各类学习培训共40期400余人次。
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
始终牢记“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不断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坚持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请示报告,不折不扣贯彻县委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先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代表走进检察机关,听取案件汇报,广泛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邀请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全部检察业务纳入监督范围。以案件程序、法律文书、重要案件的公开为重点,公开各类案件信息554件,公开法律文书311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9件,将检务公开延伸到司法办案全过程。主动与媒体互动,接受舆论监督,不断加强检察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检察自媒体,在传播检察好声音的同时,认真回应社会关切。
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设置律师通道、律师会谈室、律师阅卷室,为66名律师提供电子阅卷服务64次。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工作,为201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各位代表,一年来,我院检察工作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进步,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离不开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特别是各位代表委员依法履职、深入监督、积极建言献策,为我们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谨代表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理念还需更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举措还不够精准有效,诉讼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检察建议刚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还不到位,重配合协调轻监督制约;三是干警专业素养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司法工作要求。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和解决。
2021年工作思路
2021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进、落实、提升”,依照宪法和法律,切实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持“稳进”,把为大局服务作为检察履职最重要使命。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围绕创新发展,依法打击各种侵犯经济秩序的犯罪,助推我县形成竞争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着力服务民营经济更好发展,营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与约束的市场环境,促发展保就业保民生;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进我县社会治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做实检察官以案释法,持续开展法治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等活动,加强法治宣传;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有力促进社会治理。
二、深化“落实”,更加自觉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
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抓好民法典的贯彻执行,保障案件当事人民事权利,维护公平正义;做好检察公益诉讼,拓展办案范围,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办实群众来信件件回复,力促案结事了人和;严厉惩治性侵未成年犯罪,没完没了开展“法治进校园”,对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再落实。
三、持续“提升”,对标新时代人民群众新的更高要求加强检察自身建设。
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升智慧检务应用水平,全面推进新时代基层检察工作创新发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标对表查摆问题进行整改,在“严”的主基调下抓实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全面落实本次会议的决议要求,坚持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助推贺兰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相关用语注解
“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年10月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送的检察建议。
“三号检察建议”:是指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司法救助: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虚构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骗取有利于自己的生效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通俗的说,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
“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案-件比”:是最高检提出的全新办案质量评价体系,是办案环节质量、效率、效果的直观反映。“案-件比”中“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