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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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24日在贺兰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上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薇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县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忠诚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主动融入工作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紧紧围绕“五个示范县”建设目标,在服务大局中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助力贺兰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工作要求,确保党中央各项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及时向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重要工作、重大案件、重大事项20余次,将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加强舆论引导和监测,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制度,“两微一端”发布宣传作品1400余条,夯实检察机关意识形态阵地。
坚决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投入平安贺兰建设。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00人,提起公诉247人,均被作有罪判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发挥检察建议堵漏洞、强监管、务实效的积极作用,对“六大重点”领域涉及问题整治制发检察建议11份,均被采纳并整改。通过制发《关于涉恶案件财产刑执行情况问询函》加大“黑财”执行监督力度。
同心战“疫”书写检察担当。严格落实县委和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部署,迅速动员组织干警投入一线抗疫,主动承担集中隔离管控、核酸检测扫码、封控单元值守、小区门岗“三查一扫”等任务,与全县人民同舟共济、共克时坚。制定“防疫+办案”的“作战计划”,推行网上受案、互联网阅卷、远程提讯等办案方式,确保疫情防控和依法履职两不误,以“检察蓝”的责任担当筑牢疫情防控网。
倾力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检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11条意见,加大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力度,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惩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提起公诉4件10人。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挂案”和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积极推进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启动企业合规审查案件1件,助力企业规范经营、创新发展,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有力推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深入推进“断卡”“反洗钱”等专项行动,加大网络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办理了“蒋某某等6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传销下线人员众多、涉案金额高达2400余万元的赵某某等8人网络传销案”、“蒲某某自洗钱案”等一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和释法说理,开展电信反诈、法治“五进”等主题活动100余场次,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
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矛盾对抗、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221件241人,适用率92.8%,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98%,采纳率100%,一审服判率95%,提高了办案质效。为进一步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活动,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搭建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平台,为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提供技术保障,以科技赋能让“镜头下办案”成为常态。
二、持续践行司法为民,用心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办好检察为民实事中依法能动履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力守护老百姓“钱袋子”。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充分运用“线上+线下”的媒体宣传形式,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宣传教育120余场次,深入揭批养老诈骗套路手法,有效帮助老年人提高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强化线索摸排,对近五年以来所办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共计233件刑事案件开展“回头看”,对线索摸排中发现的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11项工作制度,建立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犯罪长效机制。
办好司法利民便民实事。切实践行“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助力乡村振兴,选派2名干警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向因案致贫、返贫和生活困难的22名案件当事人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16余万元。办理群众来信来访87件,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答复办理情况,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扎实开展领导干部带头办理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工作,领导包案办理11件。全面落实检察公开听证,对争议大、影响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评议,是非曲直大家听,“法结”、“心结”一起解,公开听证66件,有效促进信访矛盾源头化解。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优先保护为统领,持续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全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持之以恒抓好“一号检察建议”落实,深化“检校+”机制,促进加强校园安全制度建设。10余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举办开展法治讲座、模拟法庭100余场,达到县域中小学幼儿园100%全覆盖。牵头或配合教育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累计开展入职查询2000余人次。积极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督促相关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充分利用未成年“检警医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办案15件30人,同步开展帮教、心理救助、司法救助、分级干预工作380余人次,有力彰显司法为民“温度”。
三、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积极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发展
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立场,在制约监督中依法能动履职,一体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助力法治贺兰建设。
深化刑事诉讼监督。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通过大数据赋能侦查监督,以有力配合、更实监督,促侦查办案质量提升。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件、撤案76件,制发纠正违法类检察建议10份,纠正漏捕、漏诉8人。以“常规+专项”方式开展社区矫正执行检察,查阅财产刑执行卷宗200余册,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5份、检察建议2份。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范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3人,提起公诉1件1人。充分履行惩治腐败犯罪职能,起诉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件2人,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
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以“做强”民事检察为目标,坚持精准监督理念,依托开展民事审判、执行监督等专项活动,充分运用公开听证、宣告送达等手段,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受理各类民事监督类案件103件,其中对生效裁判监督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法院裁定再审1件。审阅法院卷宗2000余册,针对审判、执行活动监督制发检察建议60份。充分发挥“支持起诉+法律援助”的专业优势,持续关注弱势群体,为被欠薪农民工、交通事故受害者、被拖欠抚养费的未成年人等答疑解惑,指明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依法支持起诉38件,涉及农民工工资60余万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诠释检察担当。
稳步推进行政检察监督。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行政审判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重点,认真履行维护司法公正、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双重职责。受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31件,其中针对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制发检察建议8份,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制发检察建议8份,采纳率100%。将办案理念从单纯的行政诉讼监督延“深”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效化解行政争议3件。
更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忠诚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持续深化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专项监督活动,立案96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51件,诉前磋商45件,均已回复整改,达到以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的最佳司法状态。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耕地55.81亩、清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废800余吨、拆除人脸识别设备并删除采集信息数据2100余条、规范整治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药店46家、餐馆15家、无障碍停车场16个、清理下架“消”字号抗抑菌制剂问题产品14个品种(次)1000余盒,切实用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
四、不断提升自身素能,着力夯实检察队伍思想根基
始终重视检察素能建设,注重激发检察人员内生动力,在苦练内功守正创新中提升依法能动履职的能力和水平,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
旗帜鲜明筑牢政治忠诚。坚持以思想政治建设铸魂,全力提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宣传、大实践”活动,开展政治轮训、专题培训,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持续强化理论武装,努力在走深走实上下功夫、在学深悟透做实上见成效。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常态化践行“三会一课”制度,一体化推进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全面高质量发展。
纵深推动从严治党治检。不断巩固深化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围绕全市“改进作风 提升质效”专项行动要求,不断强化干警政治意识、规矩意识、纪律意识、担当意识。坚持严的主基调,刚性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自治区“八条禁令”、宁夏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十五条禁令”,扎实开展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和不当收益及违规借转贷或高额放贷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廉政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建设,从严落实“三个规定”填报,不断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
着力提升队伍专业素能。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人才培养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符合岗位发展特点和新型办案模式的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积极推动公、检、法、律同堂培训,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参加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网络培训300余人次。用足用好检察人员考评结果,做实奖优罚劣,不断凝聚向心力、激发战斗力。撰写检察理论文章50余篇,完成自治区级课题1个,荣获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体二等功、2021年度全市共青团工作表现突出集体,5名干警获得市级以上表彰。
各位代表,各项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坚强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大力支持、县政协民主监督,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贺兰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还需进一步走深做实,检察理念还需持续更新;二是法律监督职责履行还不够充分,检察工作发展仍不平衡,法律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队伍专业化水平还有待提升,专家型、复合型人才整体偏少。问题就是责任,我们将下大力气尽快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2023年,贺兰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银川市委《实施意见》,紧紧对标贺兰县第十五次党代会发展蓝图,始终围绕贺兰县现代化建设,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贺兰新篇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第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增强服务现代化建设的政治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忠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政治机关意识,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区市县党委、上级检察机关工作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主动担当履职,找准服务贺兰现代化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努力为贺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平衡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
第二,持之以恒抓落实,切实增强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的法治自觉。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推动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进一步促进加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营造保护创新、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作用,落实“刑事打击+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生态修复”四位一体监督模式,助力美丽新贺兰建设。持续抓好民法典贯彻实施,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精准监督,常态化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持续做实做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工作。
第三,强基固本提素能,切实增强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检察自觉。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把政治建设更深更实融入业务建设、检察教育培训中,一体强化检察人员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全面提升检察履职能力和办案质效。深化全面从严治检,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压紧压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履职制约和社会监督,努力建设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矢志不渝的目标和追求。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踔厉奋发,砥砺前行,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奋力谱写贺兰检察工作新篇章。
有关用语解释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使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时期重点检察工作的分类。“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指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企业合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同时,采用检察建议或第三方监管模式,督促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断卡”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整治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决定,自2020年10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打击、整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
刑事“挂案”: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后虽未采取强制措施,但超过二年未移送审查起诉,或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一年未移送审查起诉,也未依法作其他处理或撤销的案件。
“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教育部发送的检察建议。
分级干预:是指加强与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健全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完善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有机衔接的分级干预制度。
入职查询: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强制报告: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学校、医院、福利院、旅馆、宾馆以及居(村)委会等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虐待、欺凌、拐卖等9类不法侵害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检警医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为有效降低办案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二次伤害”,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检察院牵头,联合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建立的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基地,一次性完成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关询问被害人、提取物证及医疗机构医学检查等的工作机制。
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司法救助: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是指检察机关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和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处理,并在收到群众来信七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程序性回复。
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
支持起诉: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因维权困难未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活动。
公开听证:指检察机关征得当事人同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加评议,将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充分阐释,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办理案件。
“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