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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须知
2018-07-0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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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一、刑事申诉案件受理范围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和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或者复查终结的申诉,但对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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