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贺兰县院 > 检务公开 > 检务须知 > 正文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范围
2018-07-02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18-07-02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中有违法行为的控告;

2、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3、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

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5、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运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者申诉;

6、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7、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编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