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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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检察长包括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条 每周四为检察长接待日。检察长接待日由控告申诉部每季度定期制作安排表,在本院内网、本院门户网站、公告栏公示。检察长在接待日因故不能到岗的,应提前通知控告申诉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条 检察长负责接待下列来访: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集体访或者告急访;
(二)属于本院管辖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首次申诉;
(四)反映检察机关及其干警有执法过错,或者在执法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
(五)需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办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由检察长接待处理的问题。
第四条 检察长接待分为定期接待和预约接待,接待地点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长接待室。
第五条 检察长接待时要求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陪同接待,控申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宁夏检察机关控申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登记、转办、催办、答复等工作。
第六条 检察长接待后,应当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作出决定。对检察长批办的案件或者事项,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登记、转办、催办。
第七条 检察长接待时,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问题,应指派专人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来访群众。
第八条 本制度由贺兰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