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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一次性告知制度
2019-02-2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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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人民群众到我院办理相关事宜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材料、手续等内容以及不予及时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条  人民群众来院办事、反映情况,要求办理的事宜,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对手续、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资料。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明确告知他人应找哪个部门或哪位同志办理。
    第三条  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想办法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四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重要事项,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责任追究。涉检业务受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凡未能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两次以上往返,或被当事人投诉且查实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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