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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盗窃案起诉书
2018-07-17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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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石惠检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某某,1982年****,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号乙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小区**号2004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银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4月9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12月13日经院批准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1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石嘴山市**网吧任收银员。2017年10月9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惠农区**网吧上夜班时,用其他钥匙打开吧台抽屉,将被害人周某某存放的现金8900元盗走,并将自己经手的营业款现金2627元侵吞,据为己有。被盗现金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价值8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第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生

 

2018年226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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