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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没有喝酒却成危险驾驶案共犯
2020-12-04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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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近日,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夫妻二人共同犯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妻子汪某没有喝酒却涉嫌共同犯罪。这是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2020年7月一天晚9时许,赵、汪夫妻二人在惠农区参加完聚会宴席后,妻子汪某开车带着酒后的丈夫回银川,由于天黑,妻子驾驶技术不好,行驶途中便将车辆交由丈夫赵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红果子高速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构罪标准。车主汪某未履行监督管理义务,明知丈夫醉酒,仍将车辆交其驾驶,属于有监管义务而未履行,系“不作为”共犯,夫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系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以来,惠农区查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检察官提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提供车辆交给饮酒的人开车。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理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及共同饮酒人存在教唆、帮助、指使、强制醉酒人员驾驶行为的,均可成立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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