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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构罪,检察机关化解矛盾不批捕
2021-04-30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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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是什么原因让检察机关做出了这样的“从轻”处理?近日,马某某驾驶自卸货车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某某有限公司院内卸货时发生侧翻事故,车辆损坏严重。因该车辆仅投保交通强制保险,不能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其遂萌生了利用其它车辆冒充出险车辆进行投保、骗取保费的念头。随后马某某从乌海市乌达区购买一辆相同品牌的报废车辆,对该车辆进行伪装拍照获取照片后,骗取保险公司成功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不计免赔险。在各种手续齐全后马某某拨打人保专线报案,要求出险理赔,人保公司向马某某支付赔款50400元。人保公司理赔稽查人员在调查发现自卸货车承保验车照片与出险后定损照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马某某存在骗取赔款的行为随机报警。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定,采取虚构标的物的方法,骗取保险赔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保险诈骗罪,案发后,马某某全额赔偿了保险公司损失,并获得谅解,其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决定以涉嫌保险诈骗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马某某。

    自党史学习教育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以来,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思想上得到了提升,工作方式更加多元化,审查案件更多考虑社会综合治理因素,在司法办案中坚持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积极将社会治理、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提升办案效果作为司法办案的目的,努力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做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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