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HUI NO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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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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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党政部门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和内控监督管理,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完善机制,推动落实,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问题发生。结合实际,就规范本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制度;
(二)科学决策。决策事项应当切合工作实际,具有合理性、前瞻性、系统性、可操作性;
(三)集体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党组会集体讨论,通过会议形式作出决策。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分管的领导成员可视情先行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报告。
(四)民主决策。决策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讨论。报党委、政府及上级检察院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主动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心关注的问题,应当主动与之沟通联系,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是院领导班子,决策形式是党组会议,必要时可扩大到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干警。
第三条 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提出、调研、论证、形成方案,承担具体工作并发挥参谋作用。依法依规需要举行公众听证会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召开公众听证会,广泛征求和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吸收其合理成分修正决策方案。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贯彻落实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本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本院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事项。
(五)涉及干部职工职级晋升、绩效奖金的发放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年度评优评先名额及人选的确定。
(七)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八)其他需要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内容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人事调整的相关问题;
(二)副科级以上的干部任免;
(三)科室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的调整变动;
(四)对干部职工的奖励和惩处意见;
(五)其他需要讨论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内容包括
(一)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建造维修、物资及设备采购等项目。
(二)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及处置。
(三)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
(四)其他需要讨论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情形:
1.党委、人大、政府的要求;
2.上级检察机关要求;
3.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能职责的需要;
4.本单位政务运行、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提出和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检察长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调研论证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经调研论证后,报检察长确定;
3.检察院各内设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重大决策的,经调研论证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报检察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4.其他重大决策的提出,经办公室审查后,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认为确有必要的,经调研论证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确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酝酿应当遵循的程序:
(一)广泛征求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决策风险等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各种信息;对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调研。
(二)重大决策实行会前严格审核把关;根据事项内容,需经检察长办公会议的讨论决策的,经办公室统一把关审核,需经院党组会议讨论决策的,经政治部统一把关审核;未经办公室、政治部审核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三)按照程序提议。提请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提前3个工作日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阅批后,报院政治部或办公室审核,报党组书记、检察长确定时间,提交党组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研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决策阶段
(一)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的,原则上不得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二)充分发表意见。审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三)按照程序提议。集体决策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研究干部问题时应逐人表决。主持人应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班子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后方可形成决定
(四)特殊情况。紧急情况下由会议个别或少数成员临时决定、且需会议集体决策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定事项负责,领导班子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确认。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集体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五)组织列席旁听。院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可视情况组织人民监督员、相关部门人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相关议题。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六)会议召开。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党组书记临时召集。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或者党组成员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党组书记审定。应出席人员不能出席时,需向主持会议的党组书记请假。参加会议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应予保密的内容和未作决定的事项。
(七)制发会议纪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印发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纪要以及原始记录,要按规定确定密级、归档和保管。
第十一条 执行阶段
(一)及时组织传达。院领导班子作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分管领导及时向相关部门人员传达。涉密事项、敏感事项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传达。传达时不得泄露酝酿、决策讨论过程。
(二)分工组织落实。经院领导班子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院领导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分工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没有时间节点的,应立即予以落实;明确时间节点的,应按时予以完成。
(三)严格执行决策。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新的情况,需改变原来决策,须经院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策,并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加强督查督办。健全完善决策督查督办制度,对党组会议、检察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综合业务部门等进行督查督办,落实及督办的情况要及时向院领导班子和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细化实施细则,规范决策程序
(一)健全完善党政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细化工作流程,规范院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决策权限、决策内容;
(二)修订完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三)修改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预防决策风险,落实防控措施。
(一)为预防决策阶段不符合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的法定人数要求,或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缺席的情况下,随意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统筹协调好领导班子成员的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会议等活动,保证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要求;二是纪检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决策“三重一大”会议时,可委托纪检部门其他同志代表其发表书面意见,并留存资料备查。
(二)为预防决策阶段随意简化程序,未经征求意见、调查研究、充分酝酿等环节,搞临时动议“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决策事项未经征求意见、调查研究、酝酿环节的,不得提交上会;二是决策会议中未听取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对需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调查研究等相关情况的说明,不得研究表决该事项;三是未经参会人员讨论的事项,不得进入表决程序。
(三)为预防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代替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存在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的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党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不得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由院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表决,未超过应到会议半数以上人员同意的,不得作出决策。
(四)为预防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为相关请托人说情,隐瞒事实,影响集体决策客观公正性的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坚持党风廉政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二是领导班子成员对决策事项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三是通过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来信来访等形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受理并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和领导班子成员违规为请托人说情等问题举报;对发现确有违规为请托人说情的,暂缓决策或重新作出决策。
(五)为预防决策执行阶段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变相不执行集体决策的风险,采取以下防控措施:一是主管领导明确提出决策事项的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目标要求;二是建立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负责牵头落实决策事项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执行决策的有关工作方案、工作进展、完成情况等,对不符合决策要求的,院领导班子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三是把执行集体决策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开权力运行,扩大民主范围
为预防“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风险防控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应公开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驻院纪检组、综合业务部要把院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风险防控的情况,作为监督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专题报告。
(二)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以及执行决策不力或错误执行决策等情形,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追责。追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免职及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