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SHI ZUI SHAN SHI HUI NONG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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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区人民检察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惠农区检察院机关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惠农区检察院机关在职人员、挂职人员、聘用人员及为完成本院工作任务配合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五条 各内设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报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科学合理地安排出差人数和天数。对未经审核批准的不予报销差旅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六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处级及以下干警出差需要乘坐飞机的,需经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批准(在出差审批表中体现)。
(三)订票费和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四)经组织部门或单位批准,到常驻地车补保障区域以外地区交流任职、挂职、党校和高校脱产学习、驻点工作、定点帮扶、支援基层教育等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务人员异地往返费用事项的通知》(宁财(行)[2015]1087号)精神落实。
(五)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本单位车辆或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全程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境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境内出差:石嘴山市内车辆保障区范围之外大武口区、平罗县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其他市、县(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一律不报销出租车费用。出差人在区外携带涉密材料需乘坐出租车往返机场、火车站及目的地的,需要报销出租车费用的,出差人应按原出差审批程序审批;在市内交通补助标准内的不再报销出租车费,超出市内交通补助标准的据实报销。
列入《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改革范围的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内(车辆保障区范围内)因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产生的交通费凭票及出差审批手续据实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在自治区境内、外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全部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的住宿最高限额标准。
(三)当天住宿的不安排午休。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本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一半报销。因特殊原因需要当天安排住宿又午休的,住宿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当天住宿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境内出差:确实存在误餐情况的,严格按照误餐补助执行(误餐补助:早餐20元;午餐40元;晚餐40元),若虚报、多报一经查处,责任自负。在自治区境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索取收费收据,回单位后按收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外来人员就餐收取费用标准为早餐5元;午餐10元;晚餐5元。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外出讲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院机关不再给予其他补助;在途期间按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区外参加会议或培训,按照通知的报到及结束时间报销相关费用。出差时确因特殊原因(因病、天气、飞机、火车延误、自然灾害等)提前出发或延误时间返回的需经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批准。
考察、调研、外出讲课差旅费的审批和报销。对考察、调研的课题需向主管副检察长报告,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同意,按出差审批程序审批;外出讲课需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核同意,并经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出差。返回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交的资料如下:考察、调研报告;去外省的需要提供双方的函件,重要事项应附院党组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受单位指派绕道或改道办理其他公务的,应当在报销差旅费前补充完善单位审批手续,按规定标准分段进行计算后报销,但不得重复报销。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必须进行审批。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前通过检察机关检务保障信息系统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进行出差前报批程序。审批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先审批,后报主管副检察长审批,经由财务审核,报分管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分管财务副检察长审核批准。出差返回需通过检察机关检务保障信息系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进行费用报销程序,具体流程同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宴请、游览、参观、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返回机关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销差旅费。报销差旅费时,必须提供因公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相关文件、函件、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培训费、会议费等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 4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