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

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红寺堡区院 > 红检动态 > 正文
​不起诉公开宣告 以案释法守护身边文物安全
2024-03-05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张淑燕    【打印本页】    字体: [][ ][ ]
分享至:
分享到微信
2024-03-05

  2024年2月28日,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在红寺堡区新庄集乡中川村对办理的丁某甲、丁某乙等四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宣告,主动把以案释法工作搬到群众家门口。红寺堡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工作人员、本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及三十余名村民到场参加。

09e09dda86aed405ec53f857ea26a41.jpg

00145f4ab5b846cf5fa358babda78ac.jpg

IMG_2028.JPG

  2023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丁某乙等四人在新庄集乡的一处沟中盗掘“龙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四人盗掘“龙骨”均为古脊椎动物化石,具有科学和保护价值。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考虑到丁某甲、丁某乙等四人具有坦白、初犯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认罪悔罪,盗掘数量较少,本院拟对四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后本院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等参与并听取了意见,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述了不起诉理由,并详细讲解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普及文物保护知识。现场群众表示,之前他们对文物保护法律知识了解的不多,此次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活动是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文物保护法治宣讲课,大家不仅学习到了文物保护法律知识,也对保护文物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今后会自觉地重视文物、保护文物并做好宣传。

  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对丁某甲、丁某乙等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日,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将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四人给予行政处罚,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检察官提醒:“龙骨”是古代大型哺乳类动物骨骼的化石,其不仅是珍贵的自然资源遗产,也是人类探索地球和生物演化规律、研究古生物和古文化的重要证据,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且盗掘活动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任何人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作者】:张淑燕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