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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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成功突破诈骗金额和责任认定难题
近日,严某、杨某某等15人诈骗一案判决生效后,四川省珙县检察院检察官曾蓉心中的石头落了地。该案的成功办理进一步带动珙县检察院2020年办理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案。
2020年4月16日,曾蓉受理了一起涉及15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进一步审查中,曾蓉发现,严某、杨某某等15人向被害人打电话自称是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业务员,引诱被害人下载App进行分期贷款,修改后台数据,以被害人需要缴纳第一期还款、解冻金等理由,骗取17名被害人30余万元。尽管犯罪嫌疑人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诈骗金额、被害人等客观证据相对不足,难以认定犯罪金额和责任,案件达不到起诉的标准。
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已达17人,需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如何妥善办理该案,曾蓉苦苦思考。是不是可以参考一下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她灵机一动。
最高检发布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恰好分析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电子数据审查、主从犯如何界定等问题。通过认真研读学习,曾蓉的思路渐渐清晰,她从完善通话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了补查提纲。案件得以顺利起诉。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严某、杨某某等15人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1.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15名被告人向17名受害人退赔现金37万余元。15名被告人均未上诉,案件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
据了解,珙县检察院是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试点单位之一。在教育整顿试点中,该院组织汇编了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建立了指导性案例讲学制度。检察官走上讲台,讲述对指导性案例的认识,参会人员逐一点评,真正做到学以致用。
“浙江省徐某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找准发力点助推地方政府乡村拆违
“我们办理的郭某、庄某非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系列监督案,入选了福建省检察院第一批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从不曾办过此类型案件,到把案子办成可学习借鉴的样板案,这让华安县检察院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倍受鼓舞。
该院检察长朱瑞欣告诉记者,是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为基层院提供了办案指南。新年伊始,华安县检察院把学好用好指导性、典型性案例作为提升干警法律监督能力的必修课,纳入学习重点内容。
郭某非法占用村庄用地、草地及果园面积1037.3平方米建仓库,庄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林地面积290平方米建发酵池,先后被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天内自行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相应罚款。但郭某、庄某除了缴纳罚款外,对其他处罚事项无动于衷。
2018年9月、11月,该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裁定,具体执行事项交由某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但生效行政裁定书作出近10个月,镇政府仍未对涉案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
华安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了解到该线索。但此类案件是否属于行政检察监督范围?“由于缺乏行政检察新领域办案的实践与经验积累,我们遇到了瓶颈。”检察官回忆说,就在此时,2019年9月,最高检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和6起典型案例,其中,“浙江省徐某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为该院找准切入点指明了工作方向,“看到这个典型案例,大家信心大增。”
对照案情、学习讨论,精准领会、借鉴落实。华安县检察院推进监督,认为镇政府负有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职责,对其履职不到位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镇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研究部署违建拆除工作,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做工作,最终郭某、庄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与其他设施,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以成功办理此案为契机,该院举一反三,针对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未及时执行的情况,发出8份检察建议,均获采纳,推动行政机关切实担负起处置乡村违法建设的工作职责。
“强制拆除如果处置不当,易激发矛盾,需加强跟踪监督,努力把当事人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朱瑞欣表示,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院始终保持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执行情况,协同职能部门做好群众工作,通过释法说理化解情绪,促使行政非诉执行落实到位,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识别虚假仲裁纠正错误执行案
2019年5月,辽宁省丹东市检察院接到一封自称凤城市某煤矿债权人周某某的来信,称该煤矿老板高某为能够优先受偿国家发放给其关闭煤矿的391万余元煤炭产能置换金,找60余人假冒煤矿工人,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达成了虚假仲裁调解协议,目前这些案件都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眼看给高某修建煤矿的几十万元工程款就要打水漂了,周某某只好寻求检察机关帮助。显然,这是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案件的线索。
丹东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刚随即要求两级院组成以民事检察部门为办案主力,会同侦监、公诉、刑执等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该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分辨60余名矿工身份及工资数额的真假?如何对劳动仲裁涉嫌虚假诉讼进行检察监督?承办检察官们陷入沉思。
当时正值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案例之一——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 虚假诉讼监督案和该案属同类案件,是典型的利用仲裁程序达到参与分配执行财产的虚假诉讼案件,因此,办案检察官经分析认为,须将重点审查放在对案件中异常现象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虚假仲裁行为。
经仔细研读并借鉴指导性案例中的相关做法,办案检察官通过对该矿产能置换金的数额、账户、分配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到劳动仲裁部门、法院调取相关仲裁档案材料和审判执行卷宗;对涉案60余人的身份关系、户籍信息、经济状况、从业情况等事项进行列表式比对筛查,在充分审阅大量案件卷宗并深入案发地进行广泛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最终将案件的突破口确定在工资造假嫌疑最大的林某身上。
林某到案后,先是百般抵赖,最终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只好承认他是高某的妹夫,平时在加油站工作,不是该煤矿的工人,去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申请执行,是受高某的指使帮助其套钱。案件取得实质性突破后,办案组及时将高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
此后,办案组多次和公安机关研究确定案件的侦查方向,制定侦查提纲,分赴新疆、内蒙古、安徽、广东等地,历时三个多月调查取证60余人,查实22人存在虚构劳务关系。
原来,煤矿关停后,为赎回自己与该矿股东吴某在银行抵押贷款200万余元的两套房产,煤矿矿主高某伪造工资表、工资欠条等证据,先后找到林某等22人,指使他们利用伪造的证据,以农民工的名义先到劳动仲裁部门取得裁决结果,然后到法院申请执行,从被法院查封的391万余元煤炭产能置换金中套出234.2万元归为己有。
随后,办案组还通过指导性案例中的具体做法,明确了对虚假仲裁的检察监督方式,向劳动仲裁部门发出22份检察建议,建议撤销仲裁调解书,全部得到采纳;同时向法院发出22份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终结执行,全部得到采纳;涉案3人均因虚假诉讼罪被提起公诉。
“周辉集资诈骗案”(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
集资金额6000余万元,造成损失3000余万元,被害人人数达400余人……经过公安机关缜密侦查,2020年3月,在逃一年多的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在黑龙江省逊克县被抓捕归案。
人虽然抓回来了,然而,第一时间介入该案的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检察院检察官徐静却发现,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成为该案的难点……
这起案件被害人大多数是60岁至70岁的退休人员或老年人,樊某某在逃后,多名被害人先后多次到五原县检察院上访,有些人上访时,甚至坐着轮椅,一说到多年的积蓄,甚至棺材本钱被骗得一干二净,老人们常常痛哭流涕,不能自已。
五原县检察院检察长苏虎对该案高度重视,指示刑事检察部门贴心接待来访群众,耐心释法说理,并告诉办案检察官必须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力求最大程度追赃挽损,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在办案中,徐静发现,一边是讨要血汗钱的被害人要求司法机关对樊某某严惩,另一边是樊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集资款项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其资金去向能够说明合理去处,案发前一直积极还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集资诈骗,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樊某某的行为到底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成为审查这起涉众型案件的关键,而认定集资诈骗的关键是樊某某主观上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着审慎的态度,徐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也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和大量司法解释。她发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先后联合出台了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但并没有对如何认定集资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详细说明。
经多方查找,徐静终于在最高检以金融犯罪为主题的第十批指导性案例中,找到“周辉集资诈骗案”,不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提出明确认定的区别,对认定行为人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进行司法实践指导,而且再现了指控证明犯罪的全过程,还原控辩双方争议焦点,进而揭示了集资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
参照最高检的指导性案例,徐静在提前介入案件中,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樊某某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方面进行侦查取证。在审查起诉中,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力指控犯罪,重点审查认定樊某某的“非法占有目的”,认为樊某某明知少量投资赚取的收益不足以支付许诺的高额回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款与集资数额明显不成比例,樊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2020年11月24日,五原县检察院以樊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出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砍伤深夜来家闹事者是否属防卫过当
“这起案件的办理多亏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指导!”说起自己2020年办理的一起正当防卫案件,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彩霞深有感触。
2019年6月的一天凌晨,面对符某等4人因琐事持木棍、掷石块上门对杨家人拳打脚踢,杨桥(化名)拿起房间里的菜刀朝冲过来的人乱挥乱砍,其兄弟杨银(化名)也拿起方凳抵挡,致符某等4人不同程度受伤。同年11月底,公安机关以杨桥、杨银兄弟俩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黄岩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检察内部对杨家两兄弟行为的定性争议很大,一时难以形成共识。
杨桥、杨银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官对照了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发现其中的“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与该案有许多相似情节。朱凤山案中,在受到对方多次挑衅后,朱凤山选择报警求助,提前准备工具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其反击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该案中,杨桥得知对方来挑衅时,也是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求助,只是因为听出了对方电话里威胁的意图,才提前准备菜刀,主观意识上没有故意伤人的动机,也始终没有与对方斗殴的故意,所以最后不认定他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在翻阅案卷中注意到:符某等人主动滋事、挑起事端在先,从骚扰、辱骂、扔石块、聚众持械殴打步步升级。当时的杨家三代六口人,生命安全存在着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参照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案例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指导意见,不法侵害行为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当面临紧迫的不法侵害时,正当防卫人不必退避,要敢于反击不法侵害,根据这一精神,检察官认为,杨桥、杨银的防卫具有正当性,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紧接着,检察官又产生了新的疑惑:出现重伤结果,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有这样一段论述: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杨桥、杨银兄弟没有斗殴的故意,而不当侵害的现实危险一直存在且逐步升级,严重危及杨家六口人的人身安全,根据指导性案例的结论,他们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因而防卫过当不成立。
最终,该院认定杨桥、杨银兄弟俩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这一结果没有异议,4名不法侵害人也没有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