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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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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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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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纠正了一起刑期计算错误的案件,切实维护了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2020年1月2日,田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中确定的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为二年,与该院作出的判决书中确定的缓刑1年考验期不相符。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问题后,及时向该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整改要求。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组织专人对相关案卷材料进行复查,于2020年5月21日将罪犯田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