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HAI YU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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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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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强化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管理,根据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作风建设八条禁令》《加强和改进区直机关作风建设十项严禁》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检察机关实际,现就宁夏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日常行为管理提出十五条要求。
第一条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发表、传播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和文章,参与有不良政治倾向的“QQ群”“微信群”、论坛,未经批准擅自发表文章、对外接受有关采访等。
第二条 严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信仰宗教、参与各类宗教活动,在意识形态及“三化”治理中阳奉阴违、纵容、支持宗教和宗教势力,做“两面人”。
第三条 严禁在组织外搞“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
第四条 严禁违反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个人去向,不服从组织决定,非正常渠道提意见、诬告泄私愤。
第五条 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或办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
第六条 严禁违反“三个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权或办理案件之机谋取利益,或纵容、默许家人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或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违规接触交往,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
第八条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之间互相请吃吃请等。
第九条 严禁在调研考察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层层陪同、铺张浪费,搞无实质性内容的调研或借调研考察名义聚餐吃请、吃“二桌饭”。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等。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第十二条 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饮酒驾车、参与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四条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