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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十五条禁令
2022-02-28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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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人员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强化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管理,根据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作风建设八条禁令》《加强和改进区直机关作风建设十项严禁》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检察机关实际,现就宁夏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日常行为管理提出十五条要求。

第一条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政策,发表、传播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和文章,参与有不良政治倾向的“QQ”“微信群、论坛,未经批准擅自发表文章、对外接受有关采访等。

第二条  严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信仰宗教、参与各类宗教活动,在意识形态及三化治理中阳奉阴违、纵容、支持宗教和宗教势力,做两面人

第三条  严禁在组织外搞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搞利益交换。

第四条  严禁违反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个人去向,不服从组织决定,非正常渠道提意见、诬告泄私愤。

第五条  严禁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或办理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

第六条  严禁违反三个规定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活动。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权或办理案件之机谋取利益,或纵容、默许家人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或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等违规接触交往,发生不正当经济往来

第八条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等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之间互相请吃吃请等。

第九条  严禁在调研考察工作中搞形式、走过场、层层陪同、铺张浪费,搞无实质性内容的调研或借调研考察名义聚餐吃请、吃二桌饭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等。

第十一条  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第十二条  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饮酒驾车、参与赌博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十四条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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