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来源:宁夏检察
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等数罪并罚!郑利等14人涉恶案一审公开宣判!
4月17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郑利等十四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郑利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法院还依法判决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人郑利、张志军、丁华从事高利放贷。为扩大放贷规模,2015年12月,被告人郑利指使被告人黄建军、张志军、丁华注册成立宁夏鑫仕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纠集被告人张强、何家辉、杨国平、李林等人参与,通过建立微信群,交流、分享借贷信息,筹集资金,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分工。被告人郑利等人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借贷、担保合同或名为买卖实为抵押的协议,通过扣除“砍头息”,收取手续费、公证费、违约金,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虚高借款金额,并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纠缠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郑利等被告人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郑利为首要分子,黄建军、张志军、丁华、张强为重要成员,何家辉、杨国平、李林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利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九项罪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