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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振宇、马新仁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2020-09-1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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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2020年9月5日,永宁县人民法院对谭振宇、马新仁等14名被告人涉黑一案通过远程庭审视频公开宣判。被告人谭振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等八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马新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哄抢罪等十三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永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谭振宇担任吴忠市某道堂副主任、主任后,利用其身份影响力,裹挟、拉拢被告人马新仁等人在当地多次实施聚众哄抢、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攫取非法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2016年8月,马新仁接任某道堂主任后,组织、领导实施非法采矿、敲诈勒索、诈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继续为组织攫取经济利益,为树立个人权威,殴打、欺压群众,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生活秩序。

    永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振宇、马新仁等14人逐步发展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聚众哄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扩大非法影响,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生活秩序,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特征,属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谭振宇、马新仁在该组织中起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系组织者、领导者,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以上14名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危害程度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