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LONG DE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11月22日,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某、隋某二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隆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隆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张贤儒出庭支持公诉。隆德县人民法院院长、四级高级法官高睿主审该案。
2022年3月至4月,该案被告人姜某为获取蝇头小利,违反国家对信用卡管理规定,向被告人隋某非法出租、出售本人的信用卡,帮助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危害社会。该案受理后,因可能涉及养老诈骗且系新类型案件,检察长张贤儒主动办理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他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涉案人员隋某亦涉嫌犯罪,有逮捕必要,依法纠正漏捕;庭审中,宣读了起诉书,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就案情、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量刑建议等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阐述了非法出租、出售信用卡的社会危害性,告诫大家银行卡、电话卡确保自己保管和使用,不要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避免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

姜某、隋某当庭表示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予以采纳,当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司法实践中,涉“两卡”案件在罪与非罪、定性等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检察长带头办理该类新型案件,是贯彻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应有之义,也是履行检察官职责的具体体现,为其他入额院领导更好履行办案职责发挥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