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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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帮男友打架换来牢狱之灾
外地来灵武打工的女子韦某某怎么也没想到帮男朋友打架中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事情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12月10日1时许,被害人马某某的朋友在灵武市某KTV因服务费的问题与被告人韦某某的男朋友何某某发生争吵,并对何某某实施殴打。被劝解开后,双方再次在KTV二楼中心圆盘附近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马某某等人将何某某按倒在地进行拳打脚踢,在KTV工作人员劝解过程中,何某某站起时,韦某某手持玻璃制烟灰缸砸向马某某头部,双方停止厮打。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右前额头皮挫伤,右眼钝挫伤,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7年6月,已回老家的韦某某在得知自己被灵武警方网上追逃后,主动与灵武的朋友联系,向被害人马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随后通过电话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告人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害人在故意伤害中存在过错,可酌情对韦某某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