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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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造其他公司公章报验收 获刑一年罚金五千
挂靠他人公司承包工程的杨某,为省路途时间,竟然私自印刻挂靠公司公章。近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杨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承包变压器工程的杨某,因自己没有注册公司,平时承包工程时就挂靠他人公司接生意。2016年1月份,杨某在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和平广场一处流动刻章摊贩处私自刻印了所挂靠的两家公司的公司公章、试验章和发票专用章共六枚。2016年6月份,杨某借用所挂靠的公司名义承包了两处工程,在工程结束后,其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分别盖在了所挂靠的两家公司的资质上,并向宁东供电局上报验收,后被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在杨某处查获的印章印文与两家挂靠公司的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说明其所持有的印章系伪造。
针对该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称,无权制作印章的行为人私刻印章,侵犯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