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LING WU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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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农民工酒后因琐事打架
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作出不起诉决定
干了一整天活,最好的缓解方式就是工友聚在一起喝喝小酒聊聊天。本应当是轻松欢快的气氛,没想到就因为几句话,让两个住在同一宿舍的工友大打出手。
原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最近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俞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是工友,还住在同一个宿舍。二人在工作结束喝酒聊天过程中,因为白天干活分配工作岗位吵了几句,俞某某越说越气,便起身把杨某某扑倒在地,谁知杨某某也不示弱,翻身将俞某某压倒,俞某某随手摸到喝空的酒瓶子,直接拿酒瓶子砸在了杨某某的小腿上,致使杨某某小腿受伤,经鉴定为轻伤。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认为该案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故建议俞某某的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杨某某表示二人是喝酒冲动了才会打架,在收取了俞某某赔偿的医疗费后就谅解了俞某某。检察官在提审俞某某后,认为俞某某在归案后认悔罪、主观恶性不大,对于俞某某来说,也得到了教训,受到了惩罚。检察机关以化解社会矛盾、公正执法为工作要点,对俞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达到法律的惩罚以及教育意义,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灵武市人民检察院对俞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