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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远程宣告不起诉,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2020-03-1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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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3月13日上午,灵武市检察院通过网络对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了相对不起诉宣告。

据了解,刘某系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刘某的朋友杨某因名下无公司,其承包的工程需要开具发票结算,便找到刘某帮助。在无任何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刘某经人介绍从山东某公司虚开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发票,税额为76369.22元,用以抵扣税款,又以自己的公司的名义为杨某开具了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案检察官花静表示,之所以对此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考量。

一是刘某为杨某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不属于虚开行为,也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故该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刘某从山东某公司购买进项发票并抵扣税款的虚开行为,虽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但刚刚达到追诉标准,属情节轻微。二是刘某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在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待税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补缴税款、缴纳罚款。三是根据中央相关精神,刘某经营的五金电动工具经销部所在地区为工业集中区,主要营业项目便是销售五金工具,考虑到疫情控制逐步稳定,企业逐步复工复产需要相关配件产品,以“少捕慎诉”的方式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民营经济发展,遂决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花静表示,惩罚犯罪不仅仅需要严厉的手段震慑违法犯罪,也需要一些人情味,避免对经济发展及嫌疑人的家庭造成更大伤害。疫情之下,国内经济发展、个人生产生活等难免受到影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给嫌疑人改过的机会,让犯错的人助力恢复经济、生产,也算是另一种方式对对抗疫情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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