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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须知
2018-07-0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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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司法救助须知

             一、 司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因刑事加害人死亡或无力支付赔偿,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因刑事案件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案件无法执行到位且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人,申请执行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民事侵权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在监所内受到人身伤害,因加害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等赔偿费用,造成受害人无法获得必要治疗或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获得民事赔偿、保险机构赔偿、社会保障机构救助或其他救助的。

三、申请司法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2. 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 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

4. 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家庭收入来源、人均收入、社会保障等情况证明;

5. 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6.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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