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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2018-07-05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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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国家赔偿申请须知

·                 一、检察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范围

  (一)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三)赔偿请求人申请复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自收到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的。

(四)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不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或者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二、不承担赔偿责任范围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检察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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