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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希望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实际上也是为了预防更多的人犯罪。
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进一步在适用条件、主体、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这一链条更完善有效。
“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但是按照刑法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块怎么处理?”10月26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会场,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惩治问题成为与会人员热议的焦点。
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要加强惩处
审议现场,多位与会人员谈到了一起不久前发生的一名10岁女童被一名13岁男孩性侵、残杀并抛尸的惨祸,沉痛与激愤之情溢于言表。“通过这个例子说明,新的形势下,要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加强惩处,要加大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早发现有不良行为、特别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早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矫治和约束。同时,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恶性犯罪的刑罚。”吕薇委员说。
同在一组参加审议的郑功成委员也持相似的观点。郑功成委员说:“未成年人杀人案,每年都披露出几件,都无法可治,对社会的影响很不好,它发出了一个错误的信号,就是未成年人杀人放火都没关系,这个导向非常可怕。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罚处置,不足以震慑。所以,对未成年人不光是预防犯罪的问题,还要有惩治犯罪的内容。希望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惩治,实际上也是为了预防更多的人犯罪。”
“我认为严肃惩处在某种意义上是更有力的预防。”殷方龙委员认为,由于是未成年人,而对犯重罪者不加惩处,无异于姑息养奸,而且也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极大的不公。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符宇航就提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涉罪分级处理的建议。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符宇航代表在发言时表示,对这些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仅仅靠教育感化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不通过严惩,不能实现法治的目的。“在这里我想再次强烈地呼吁,希望能够把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这不是我个人的意愿,更是众多家长反映的意见。”
部分与会人员建议保留收容教养制度
建立分级干预制度,是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但很多与会人员在发言中都提出,草案中规定的分级干预制度缺少重要一环——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规定干预机制。
鲜铁可委员在发言中提到,今年7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五章规定的是对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矫治,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把这部分内容删除了。“我认为应当恢复,以建立‘对有不良行为’‘对有严重不良行为’‘对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分级干预矫治制度。”“对不予刑事处罚的为什么不能干预?这更应该干预,如果删除了这章规定,分级处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环,会导致司法机关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的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鲜铁可委员表示。
李钺锋委员也注意到,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本次修订草案予以删除。李钺锋委员建议草案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进一步在适用条件、主体、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这一链条更完善有效。
吴月委员建议将“收容教养”的名称改为“强制教养”。吴月委员解释,强制教养主要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偏差已经相当严重,亟须干预,但又没有监护人、家庭已无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适合由监护人管教等特殊情形。吴月委员说,“将‘收容教养’的名称改为‘强制教养’,与‘劳动教养’制度区别开来,避免公众的认知混淆。”
“我附议有的委员提出的建议,即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要给予矫治及处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表示,对这类未成年人,应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应该对其监护人进行强制教育,拒绝接受强制教育的,应该规定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惩罚有这样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尽管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矫治力度,同时对监护人追究责任。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这种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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