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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检协推荐案例入选“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19-12-0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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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11月28日,全国妇联在京举办“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会上表彰了来自基层公检法司、教育、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996个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和995名先进个人,发布了第三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记者了解到,本次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由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的20多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选,涉及当前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并广受关注的强奸猥亵儿童、儿童监护、履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公众场合性骚扰、家庭暴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等多方面热点难点问题。其中,除了中国女检察官协会推荐的两个案例外,福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郑某某强奸养女案、江苏司法机关依法严惩蒋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上海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王某某地铁“咸猪手”强制猥亵案等3个案例也入选,展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责任担当。

 

五个案例展现检察机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责任担当

 

1.入户排查救女童 检察监督惩恶父

——福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郑某某强奸养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金居住于福建省漳州市某县,曾是被害人郑某某(女,案发时年龄未满11岁)的养父。2014年7月某夜,被告人郑某金将被害人郑某某叫到二楼隔层,并与之发生性关系,此后至2016年12月间,又多次侵害,直至被害人郑某某怀孕。

县妇联副主席、“春蕾安全员”朱某某在常规巡查过程中发现这个家庭的异常情况,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并提级管辖。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并提供救助。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县人民检察院还向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发出检察建议,由该村委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剥夺监护权之诉。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判决剥夺被告人郑某金对郑某某的监护权,指定被害人居住地村委会作为监护人。此外,省人民检察院特地为被害人申领到全省单笔最大金额的司法救助金10万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县妇联“春蕾安全员”积极发挥作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对被害人进行家访,两级人民检察院与妇联、民政、村委会主动协调解决被害人安置问题。最终市人民检察院对郑某金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

【典型意义】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此类案件,受害人多为留守儿童或外出务工人员子女,且往往是熟人作案,隐蔽性强,发案周期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现实困境。如何开展案件线索排查,如何通过多部门合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该案由漳州市妇联与市检察院联合创建的“春蕾安全员”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春蕾安全员”机制以基层妇联主席为主体,发现问题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目的是依靠群众组织扎根基层特点,实现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被动受案向主动发现的转变,尽早介入并阻断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这是将“枫桥经验”落实到未检办案工作当中的有益探索。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协同各方,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探索创新机制,有效利用检察建议这一手段,支持提起监护权之诉,解决被害人后续生活问题。这些做法彰显了检察系统的责任担当,成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又一典范。

 

2.严惩“网络大灰狼”  有力打击性犯罪

——江苏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蒋某某网络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蒋某某打着为童星工作室招聘童星的幌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结识多名未满14周岁的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情况等为由,要求女童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女童通过QQ视频聊天并裸体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自己继续裸聊,猥亵人数多达31人。

案发后,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基于自己扭曲变态的心理,借助网络,虚构身份,利用女童社会阅历尚浅,涉世不深,以哄骗、引诱等手段,让多名不特定被害人拍摄裸照,在视频中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淫秽动作,以满足淫欲。该猥亵行为是在网络上发生的,非传统意义上的直接强制接触,但此行为侵害了女性性自主权,伤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直接侵害的法定后果相同,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的行为;蒋某某对多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猥亵、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甚至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侵害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会造成不可预估、难以管控的恶劣影响。本案中,蒋某某诱骗或强迫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或拍摄裸照,虽然没有与被害人进行身体接触,但其目的是为了满足自身性欲,客观上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虽与传统意义上的猥亵行为有所不同,但同样构成猥亵儿童罪。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示范性地对网络猥亵行为定罪量刑,有力地打击利用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本案对被告人蒋某某依法从重判刑,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本案也警示家庭和学校要切实履行监护和教育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同时提醒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风险能力。

 

3.刑罚斩断“咸猪手”  公共交通更安全

——上海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王某某地铁“咸猪手”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王某某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其间,该女子通过挪动座位、身体前倾后仰的方式予以躲避,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该女子当场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仔细核实证据、反复阅看案发时段监控录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于8月26日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王某某批准逮捕。9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强制猥亵罪一案。经审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10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该案,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对王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因公共交通性骚扰而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改变了“咸猪手”行为最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得不到刑罚惩处的公众印象,展示了国家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公共交通工具内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起到了应有的震慑作用,提升了群众的安全感,受到社会各界充分肯定和广泛赞誉。

本案适用的罪名是强制猥亵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拥挤、违法行为不易察觉的客观条件,以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其行为已达到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程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方积极履职、提前介入指导取证工作,警方积极调取保留证据,法院综合考虑作案时间、地点、作案次数、持续时间、被害人未成年等因素,以强制猥亵罪准确定罪量刑,多方密切配合使得“咸猪手”终难逃刑法的恢恢之网。此外,本案的两位受害人积极配合作证,其中一名及时报警、发声制止并把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为案件的侦破和违法行为的追究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宣传本案的意义,第一在于展示国家严厉打击任何领域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特别是女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适用刑法精准打击公共场所性骚扰,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在惩治侵害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二在于鼓励广大女性面对性骚扰等违法行为侵害时,不做沉默的羔羊,要勇敢发声制止,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作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婚嫁务工有“身份”  村民待遇应公平

——湖南刘某与宁乡县某村一组承包地

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刘某1978年1月出生于宁乡县某镇某村一组,在母亲黄某某户头下申办了农业家庭户口并在一轮土地承包中分得责任田。1992年其父为她非法购买了张家界的非农业户口,但其原有的农业家庭户口并未注销,2002年农业税改费时,刘某在家庭中落实承包地面积为3.12亩,2010年刘某以农业家庭户口人员身份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05年8月,刘某从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到深圳务工,同年刘某开始在深圳购买当地社会养老保险。2008年,刘某将张家界市非农业户口迁至深圳市福田区,此后办理结婚登记及小孩户口登记。2011年9月,某村一组部分土地被征收,同年10月,某村一组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按人田各半原则分配,人均分得9845.50元,其中对有田土在娘家的出嫁女仅分配田土部分补偿款每人4922.70元,刘某据此仅获得4922.70元。刘某认为某村一组未按照同等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深圳市公安局依据“重户注销”的规定注销了刘某在深圳市的居民户口。经历了两审败诉以及申请长沙市检察院监督不予支持后,刘某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监督。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查阅案卷,对法院以刘某以非农身份在深圳购买了社会保险为由否定刘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存疑,到省公安厅、省农委、深圳市公安局了解80、90年代非农户口买卖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以及刘某当前户口状态,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材料,查阅大量资料,充分论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判断标准的变迁原因、刘某非农户口的非法性。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认定刘某具有宁乡县某镇某村一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意见。

【典型意义】

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这三权是当下农民生存生活最重要的保障,不宜因进城务工农民享受了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就剥夺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成员权益的出嫁女,更不应剥夺其成员资格。《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省检察院通过对国家关于非法买卖户籍应当销户处理的政策全面解读和对证据材料的细致分析,认定刘某合法有效的户口一直都是某村一组的农业户口;经过充分论证,依据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是否分配了承包土地、是否履行了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三条原则,认定刘某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从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支持刘某参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纠正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适当决定,通过抗诉改判,有力地保护了以刘某为代表的新一代农民工、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外出务工人员和出嫁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我国农村社会最广泛关注的两个热点,此抗诉案件依法作出了回应。

 

5.虐待养女枉人母 监护侵权依法办

——北京检察机关支持民政局

申请撤销刘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小芳(化名)在2002年出生后就被遗弃,养母刘某某及其同居男友张某某从小芳幼年开始就对其实施殴打、辱骂、逼迫其夜里捡拾垃圾等虐待行为。2016年,小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受到刘某某之子于某的性侵犯。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引导侦查过程中,发现由于刘某某未对小芳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芳连续多年遭受刘某某之子于某性侵害,给小芳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了解到小芳长期被虐待的事实。出于小芳身心健康考虑,经多部门沟通协调,由民政部门为小芳提供临时安置。

案件事实核查清楚后,区检察院一面就于某涉嫌犯罪提起公诉,另一面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民政局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刘某某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在法院立案后,区检察院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支持起诉。法院最终依法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撤销刘某某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目前小芳已经在救助站居住两年多时间,生活由阿姨照顾,社工还会带她外出参加各种活动。小芳逐渐从心理阴影中走出来,开始全新的生活。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案件频发,社会影响恶劣,但这类案件往往具有持续性、隐蔽性的特点,不易发现,取证难度大。本案是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涉未成年人支持起诉案件,检察机关在核实刑事犯罪证据的同时,引导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调取留存监护人刘某某实施虐待行为的证据,为后续民事诉讼奠定基础。针对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实,采取了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一系列措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联系相关部门,主动参与、积极协调,合力协作、形成联动,共同关注受害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状况,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也为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处于监护不能或监护不力时,积极主动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编辑】: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