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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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夫妻二人共同犯危险驾驶的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系张某某妻子,案发前张某某驾驶车辆携吴某某前往平罗县城某酒吧与朋友聚会,二人在聚会中均大量饮酒,聚会结束后吴某某要求驾车,张某某便将车辆交由其妻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位置,车辆行驶至平罗县某小区单元门口处时,与被害人汪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汪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吴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9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吴某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系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对该夫妻二人均提出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检察官提醒:
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分为三种类型,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即使自身没有饮酒驾驶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一)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二)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三)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