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PING LUO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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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按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进行了疫情防护措施后被传唤到讯问室,在依法对李某某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后,依法听取了李某某的意见并对其进行了讯问,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21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车辆回到平罗县城关镇东方明珠某区南门口时,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小区21时后车辆禁止进入,其心生不满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并将车辆堵在小区南门入口处。保安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李某某与民警发生争执,并对出警民警实施拳击和脚踢的暴力行为。
为震慑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提前介入,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实际,围绕妨害公务罪的定性标准、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完善诉讼证据体系,办案检察官仅一天审结该案,并于当日下午以妨害公务罪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法 律 要 旨 ·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