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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3-02-08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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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23年2月7日在平罗县第十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金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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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及县政协的大力支持下,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扣县委“1233”方向路径和战略任务,强化使命担当,依法能动履职,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能动司法,以强烈的检察担当服务高质量发展

  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68件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7件63人,同比下降48%和53%;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05件507人,提起公诉317件397人,同比下降12%和25%。起诉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77人;起诉“盗抢骗”等侵财犯罪61人;起诉“黄赌毒”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46人;起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42人。

  助力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积极参与化解金融风险,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通投标、合同诈骗等犯罪37人,追赃挽损237万元。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对1起重大责任事故案,开展企业合规审查,督促涉案企业做出承诺、积极整改。

  守护天蓝水碧的生态环境。坚决扛起领导干部包抓企业安全环保工作责任,检察长及8名干警派驻15家企业,督促推进企业蓄水池建设、“一企一策”环保问题整改等重点工作。聚焦先行区建设、乡村振兴、生态资源保护等部署,办理国有财产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38件,督促行政机关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15万元,督促整治黑臭水体1.3万立方米、清理生活垃圾70余吨、退还耕地40亩。

  营造共建共享的治理环境。落实区市县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选派30余名干警参与社区联防联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紧盯安全生产、寄递安全、金融监管等领域,开展专项检查17次,发出检察建议30份,促进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八五”普法,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开展禁毒、防范电信诈骗、养老诈骗等法治宣传70场次。

  二、坚持人民至上,以扎实的检察履职回应群众新期盼

  倾力守护特定群体权益。扎实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审查起诉1起养老诈骗案,积极促成刑事和解,挽回群众损失15.3万元。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专项监督,督促追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48万元。与法院、妇联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协力维护农民工、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向20名因案致贫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32.6万元,支持农民工起诉追讨欠薪38万元。关注农村食品安全,走访排查农贸市场、小商店、小作坊食品安全隐患,立案公益诉讼22件,督促规范经营37家,关停2家。

  倾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关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无障碍环境建设、校外培训经营等问题,立案公益诉讼24件。完善“检察+社会组织”帮教机制,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社会救助、分级干预395人次。依法开展家庭教育评估,向21名严重失职的未成年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制度规定,收到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备案18件,移送刑事立案1件,协助开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257人次。

  倾情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积极促成刑事和解34件,依法不批准逮捕18人,不起诉104人。严格落实领导包案、信访首办责任制、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制度,妥善办理举报、控告、申诉等群众来信来访152件,办结答复率达100%。

  三、坚持聚焦主业,以严格的检察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刑事检察持续优化。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件16人、撤案81件140人,纠正漏捕漏诉21人,纠正侦查和审判活动违法19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6件,公安机关均已立案;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线索12件。开展社区矫正、财产刑等刑罚执行专项监督,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和检察建议99件。

  民事检察更为精准。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96件。其中,提请民事抗诉2件,均已裁定再审;提出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39件,发出支持起诉意见38件,均已采纳。注重维护审判权威,对17件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的民事案件,开展释法说理、引导和解,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行政检察不断做实。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55件。其中,提出行政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24件,提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29件,均已采纳。对2件不服行政处罚案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   

  公益诉讼稳步推进。坚持把诉前整改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共立案行政公益诉讼97件,其中,经诉前磋商程序解决6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1件,行政机关均已整改回复。办理的“督促保护天河湾黄河湿地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另有3起案件入选宁夏检察机关精品案例。

  四、坚持守正创新,以稳健的司法实践推进检察改革

  规范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切实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完善控辩协商机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450人,适用率达91.5%;准确把握量刑幅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92人,采纳率为99.2%,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保障机制,律师参与率、同步录音录像覆盖率均达100%。

  健全完善监督办案机制。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深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履职,推进机构和人员专业化建设。在县公安局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健全完善沟通衔接、案件会商、反馈落实机制,发现监督线索82条,成案率达94%。推行“检察+行政”专业化协作机制,从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聘请6名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理相关案件14件。

  深化检察公信力建设。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备检察建议184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办案活动23件46人次。公开选聘35名听证员,完善简易听证、网络直播等程序,组织检察听证77件254人次。对外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83条、法律文书252份、重要案件信息4条。

  五、坚持全面从严,以坚定的政治忠诚锻造检察铁军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引领。规范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围绕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组织集中学习22次,专题研讨6次,引导检察人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8次,切实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检察履职全过程。

  坚持以作风建设为保障。压紧压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执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扎实开展“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和不当收益及违规借转贷或高额放贷”专项整治,出台检察官任职回避、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等规定,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督促检察人员填报有关事项66件。

  坚持以人才建设为根本。贯彻落实全区政法机关“3331工程”,积极争取县委支持,提拔8名“80后”“90后”领导干部,遴选4名员额检察官,晋升5名检察官等级。积极培养推荐专家人才,1名中层干部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办公室系统人才库,2名院领导被评为全区检察业务专家,3名干警被评为全区青年检察人才。

  坚持以能力建设为基础。突出目标效果导向,组织线上线下培训200余人次。开展检察官与行政执法人员、法官、警察同堂培训7次,就执法司法理念达成共识。加强检察理论政策研究,成功申报并完成3项研究课题,7篇理论调研在国家级刊物发表。选派优秀干警参加业务竞赛,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年来,获得市级以上集体荣誉6项、个人荣誉11项。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体现在战疫情、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上,把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体现在推动平安平罗、法治平罗建设的实际行动上,检察工作在履职尽责中稳步发展,检察队伍在干事创业中锤炼成长。我们深深体会到,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 在于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 在于县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和支持, 更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在此,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司法理念更新不到位,领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有差距;法律监督职责履行不充分,“四大检察”仍有短板;队伍能力跟不上新形势新要求,纪律作风建设仍需持续发力。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下大气力予以解决。

  今后工作思路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谋划好2023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县人民检察院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对标区市县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大力加强自身建设,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平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以更好成效服务保障大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紧扣“1233”方向路径和战略任务,全力加强检察司法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严厉打击危害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的各类犯罪,坚持司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同步推进,更好肩负起服务乡村振兴、保障绿色发展、助推社会治理等职责使命。

  二是以更实举措保障民生福祉。紧盯黄河生态治理、耕地保护、城乡环境整治、安全环保等重点,部署开展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高质量办好食品药品安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电信网络诈骗、安全生产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案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抓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司法救助、支持起诉、行政争议化解等工作,通过履职办案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

  三是以更新理念强化法律监督。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统筹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进一步强化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依法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精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积极拓展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健全完善诉前磋商、公开听证、宣告送达等办案程序,定期开展诉前整改落实“回头看”,提升监督质量和效果。

  四是以更严要求加强队伍建设。深化政治理论武装,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进党建与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健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优秀人才示范引领作用。扎实开展检察机关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确保检察队伍忠诚纯洁可靠。

  各位代表,新时代催人奋进,新征程任重道远。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牢记“三个务必”,坚定信心、埋头苦干,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平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贡献检察力量!

  【有关用语说明】

  1.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一项改革措施,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是指检察机关办理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时,针对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整改成效经审查评估后,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处实刑的提出缓刑等从宽处罚量刑建议,既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警示潜在缺乏规制约束的企业遵纪守法发展。

  2.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时候,督促引导父母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3.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委等九部门,共同签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新增强制报告制度,共同构建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具体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4.“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适应刑事犯罪结构重罪减少、轻罪上升的新变化,面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更高需求,2020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张军检察长强调,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提升办案效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的源头管控、审前过滤作用,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促使行政争议得到有效、妥善解决。

  6.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是指在行政公益诉讼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就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公共利益可能受损实事等交换意见的程序。磋商后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公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如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案件则进入制发检察建议阶段。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8.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指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9.全区政法机关“3331”工程:是自治区探索建立政法年轻干部常态化培养选拔机制。即2022年至2024年用三年时间,县、市、自治区三级政法机关领导岗位年轻干部达到30%的配备目标,培养一支政治过硬、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充满活力的政法优秀年轻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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